險企償付能力監管迎鬆綁,“償二代”二期過渡期延長一年
在原定“償二代”二期過渡期結束的時點,新的過渡期政策出爐。
12月20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延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實施過渡期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明確,原定2024年底結束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過渡期延長至2025年底。
談及延長過渡期的原因,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過渡期政策對保險公司逐步適應新規則、推動規則Ⅱ的平穩切換髮揮了積極作用。考慮到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切換至規則Ⅱ的影響尚未完全消化,爲維護保險業穩健運行,經審慎研究決定,延長實施過渡期至2025年底。
過渡期延長一年
回溯我國保險業償付能力體系建設過程,首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於2008年就發佈。
此後,原保監會於2012年啓動“償二代”建設工作;2015年,“償二代”17項監管規則發佈,進入過渡期試運行階段;2017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發佈,“償二代”二期工程正式啓動。
2021年1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發佈;當年12月30日,原銀保監會在“償二代”實施經驗並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佈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II)》,標誌着“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順利完成。
根據要求,2022年至2024年爲“償二代”二期工程實行的過渡期,允許受影響較大的保險公司在部分監管規則上分步到位,最晚於2025年起全面執行到位。
如今,過渡期即將結束,金融監管總局宣佈延長實施過渡期。
具體而言,《通知》一是明確了規則Ⅱ實施過渡期的延長期限,將延長一年至2025年底。
二是明確了時間安排和政策要求。對因新舊規則切換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影響較大的保險公司,可於2025年1月15日前與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溝通過渡期政策,金融監管總局根據實際情況於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確定過渡期政策。原已享受過渡期政策的單家保險公司,2025年過渡期政策不得優於原過渡期最後一年享受的政策。
三是明確了申請流程。由金融監管總局直接監管的保險公司,應與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溝通,由金融監管總局確定過渡期政策;由各金融監管局監管的保險公司應與屬地金融監管局溝通,屬地金融監管局提出初步方案,報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審查同意後,確定過渡期政策。
償付能力指標普遍下降
近兩年,保險業步入高質量轉型深水區,中長期利率持續下行帶來“利差損”,也進一步對保險公司的利潤、償付能力等方面造成影響。
險企的償付能力可以理解爲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指標有三個: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以及風險綜合評級。
其中,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是指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用以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是指核心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風險綜合評級則是用來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大小的指標。
“償二代”二期規則加強了資本認定標準,對實際資本進行分級,並新增了交易對手、大類資產及房地產集中度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等。實施以來,保險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出現了普遍下降。
金融監管總局發佈的2024年三季度保險業主要監管指標數據顯示,三季度末,保險業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爲197.4%,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爲135.1%。其中,財產險公司、人身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爲231.8%、188.9%、262.7%;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爲203.9%、119.5%、230.1%。
與二季度數據相比,三季度末保險業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提升1.9個百分點和2.7個百分點。2024年二季度末,保險業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爲195.5%,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爲132.4%。
但與2021年末數據相比,行業償付能力充足率則呈現下滑趨勢:2021年末,保險業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爲232.1%,平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爲219.7%。
國泰君安非銀劉欣琦團隊的研報分析,“償二代”二期下實際資本認定更爲嚴格,保險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普遍承壓;最低資本結構優化,保險公司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也面臨一定壓力。
此外,根據監管要求,保險公司需要同時滿足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B類,這三個指標必須同時滿足才能達標。金融監管總局披露,從2024年保險業償付能力狀況表來看,截至二季度末,風險綜合評級爲C和D的分別爲10家和1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