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改善償付能力指標上限,金融監管總局進一步規範財務再保險

作爲一種快速改善償付能力指標的新工具,財務再保險近幾年被保險公司高頻使用。針對其運用中出現的濫用、未真實轉移風險等問題,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向業內下發《關於改進財務再保險監管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財務再保險的使用門檻、設置改善償付能力指標上限等,進一步規範財務再保險業務。

所謂財務再保險,是一種兼具保險風險轉移和財務風險轉移功能的再保險業務,主要幫助保險公司轉移市場、信用、利率等方面的風險,從而改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專家表示,相較於傳統再保險業務只轉移承保風險的功能,財務再保險還有補充資本的功能,類似於保險公司向再保險公司拆借一筆資本金,可以快速提升償付能力充足率。通知對財務再保險改善償付能力充足率設置上限,是爲引導保險公司合理使用財務再保險工具,真實轉移風險。通知的下發,也將推動保險公司積極運用增資擴股等多元化融資渠道,優化資本結構。(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