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立法再審查」有沒有意義?
根據中央社2014年3月23日的報導,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及其他公民團體所提出4項訴求中,有一項是要求「退回服貿」,具體內容爲:立法院這會期應完成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法制化完成前,立法院應先退回服貿,不應審議。這也就是很多人說的「先立法再審查」,然而,「先立法再審查」這個訴求到底有沒有意義?是否具有可行性?其實值得加以探討。
第一、其實有個地方我很疑惑,也百思不得其解。學生四大訴求裡面的退回服貿,雖然如果去細看,其實講得是先立法再審查。但是,這個訴求的本身到底有沒有意義?很多人都知道一個很基本的法律原則是:不溯及既往。大埔案就是一個例子,雖然已經立法未來土地徵收有異議時「得」召開聽證會,但是張藥房等四戶是無法溯及既往適用的。文林苑都更案又是一個例子,雖然大法官解釋已經宣告部分都更條例失效,但是王家也無法適用。假設今天真的立了一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事實上服貿也很有可能無法按照這個條例來審查,因爲服貿已經簽下去了,假如這個條例規範到「簽約前」應該做某些動作,重來的可能性很低。當然,我100%支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該訂,但是先立法再審查這個訴求本身到底有沒有意義,我是比較想不通的。我說的不一定就正確,歡迎指教。
第二、也許有人看完第一點以後會說,那就要整個退回、廢棄,重新來過,纔會變成新的條約、協議,可以適用新制定的監督機制來審查。說到這裡,更核心的問題就來了,這個服貿本身有沒有爛到需要全案退回、廢棄?真的全案廢棄重來,對臺灣到底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重啓談判真的會得到更好的結果嗎?目前的確在審查兩岸協議的法源上有問題,這次服貿的審查過程的確也有問題,我都同意。但是如果已經能夠修正程序上的瑕疵,在國會內實質逐條的審查服貿,一定要先把現在的服貿直接廢棄退回,只爲了讓其能夠適用新的監督法制嗎?
第三、說到這裡可以延伸出的思考是,完美的自由貿易協定到底存不存在?有沒有可能一個自由貿易協定完全都對A國有利?不利的部分都拿掉?我想應該不可能。今天,服貿協議會引起這麼大的討論,其實我想追根究底原因是簽約對象爲中國,所以纔會有很多的顧慮。這個運動的背後,很少人願意承認,但是實際上存在的情結可以說就是「恐中情結」。要說這個情結,我自己一定也有,但是很多人都知道,臺灣現行的外貿狀況是,中國是臺灣第一大出口國、第二大進口國,要完全不跟中國往來幾乎不可能,我們只能試着在這樣的情勢下,儘可能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條件。如果,真的有把握廢棄現在的服貿,可以讓我們爭取到更好的條件,那我就支持。另外,有人擔心服貿會讓臺灣變成一言堂,倒退回到不民主不自由的年代,我個人認爲,這個論點不見得成立。
小結:
1.我100%支持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2.「先立法再審查」這樣的訴求有沒有意義?值得想想。如果是要把現在的服貿直接廢棄退回,只爲了讓其能夠適用新的監督法制,那要真的有把握廢棄現在的服貿,可以讓我們爭取到更好的條件,我就支持。
3.服貿協議會引起這麼大的討論,其實我想追根究底原因是簽約對象爲中國,所以纔會有很多的顧慮。這個運動的背後,很少人願意承認,但是實際上存在的情結可以說就是「恐中情結」。但是很多人都知道,要完全不跟中國往來幾乎不可能,我們只能試着在這樣的情勢下,儘可能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條件。另外,有人擔心服貿會讓臺灣變成一言堂,倒退回到不民主不自由的年代,我個人認爲,這個論點不見得成立。
●作者張哲維,政治學碩士,高中公民教師,新北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