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坡限速40飆84遭罰1.2萬 女騎士因「這原因」大逆轉
臺中市1名女騎士騎機車經向上路五段往市區,遭測速照相測到速限40公里路段卻飆到84公里,遭裁罰1萬2000元罰鍰,經提行政訴訟逆轉原處分。(馮惠宜攝)
臺中市南屯銜接沙鹿向上路5段因長下坡段頻傳肇事,臺中市1名任姓女子2023年9月間騎機車經向上路五段往市區,遭測速照相測到速限40公里路段卻飆到84公里,遭裁罰1萬2000元罰鍰,任女不服提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法官發現,該處「警52」測速取締標誌牌未使用標準型尺寸,違反測速取締正當要求,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任女於2023年9月29日10時44分,騎機車行經南屯區向上路五段過五權西路900公尺處西往東慢車道,被測速器測到機車飆到時速84公里,由於該路段限速40公里,遭警方逕行舉發移送,最後交通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1萬2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機車牌照6個月。
任女不服,提行政訴訟,期間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024年6月30日修正違規點數裁罰限於「經當場舉發者」,依此撤銷原裁決處罰「記違規點數3點」部分,臺中行政法院地方庭也就1萬2000元罰鍰以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機車牌照6個月部分進行審理。
任女主張,「警52」測速取締標誌應設置行車方向右側,但該處卻豎立於行車方向左側快慢車道分隔島上,而舉發機關主張測速取締標誌需固定於路樹上,該處行進方向右側路樹繁茂,因而請示上級核可衡酌現場情況後,將測速取締標誌固定於快慢車道分隔島路樹上,也就是行車方向之左側,法官認尚屬合法。
但行政法庭法官卻發現該件測速標誌未使用標準型尺寸:邊長90公分、邊寬7公分,而是採邊長60公分、邊寬5公分縮小型,對此,轄區警四分局主張,該路段速限40公里、慢車道寬5公尺,屬行車速率較低或路面狹窄道路,依法可採縮小版。
但法官卻認爲該處路寬顯大於標準寬度,行車速率也與一般道路相同,應採標準版,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依此判決,本件測速取締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