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破百撞死騎士 駕駛符合自首卻因「這原因」遭加重刑期

彰化縣楊姓男子駕車以破百時速行駛,撞死騎電動自行車王姓男子,彰化地院依過失致死判刑6月,檢方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楊男迄今僅賠償被害家屬8萬元,改判8月有期徒刑。(王煌忠攝)

彰化縣楊姓男子,前年底在彰美路以破百時速行駛,撞上騎電動自行車的王姓男子,致王男頭骨破裂,經送醫搶救不治,彰化地院依過失致死判刑6月,檢方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爲,楊男肇事後停留現場,符合自首要件得減輕其刑,但造成被害家屬所生所害至深,且僅賠償被害家屬8萬元,改判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彰化地院判決指出,2022年12月14日上午6點多,楊姓男子駕駛自小客,沿河美路彰美路3段與嘉鐵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且以時速110公里嚴重超速,撞上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王姓男子,造成王男頭骨破裂、全身多發創傷粉碎性骨折,送醫搶救不治死亡,法官依過失致死判處楊男6月徒刑。

檢方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根據彰化縣區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楊男夜晚嚴重超速行駛,且行至管制號誌交叉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爲肇事主因,王男駕駛電動自行車夜間尾燈不亮影響行車安全,且不當侵入內側車道妨害車輛行駛,爲肇事次因。

法官審酌楊男於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造成被害人死亡,迫使被害人家屬面臨突失至親之無限悲痛,所生之損害至深且巨,且迄僅賠償被害人家屬8萬元,原審僅判處楊男有期徒刑六月,自屬過輕失衡,檢察官據此上訴爲有理由,二審撤銷改判,量處楊男有期徒刑8月示懲,不服判決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