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酒駕罰鍰18萬元卻免繳 原因是「這件事」有瑕疵

彰化縣巫姓男子酒後騎車遭警方攔查告發,裁處18萬元重罰,巫男不服裁處提行政訴訟,法官以警員攔查未全程錄影,判撤銷原處分。(本報資料照/王煌忠臺中傳真)

彰化縣巫姓男子,因酒後騎車遭警方攔查,遭裁處18萬元罰鍰、終身不得考照等重罰,巫男提行政訴訟,主張警員違法恣意攔查,未給予漱口及15分鐘休息時間,即執行酒測,請求撤銷原處分,法官認爲警員單憑職務報告指其「行車不穩」,流於主觀,且密錄影像僅從巫男開瓶漱口開始錄影,不符「全程錄影」正當程序要求,判撤銷原處分,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巫姓男子在2022年10月8日上午11點多,騎乘機車行經臺中市某路段時,因酒測值超過0.18毫克,警方當場制單告發,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18萬元罰鍰,終身不得考領駕照,並應參加道交講習,公佈姓名照片處分。

巫男不服裁處,提出行政訴訟主張,當時騎車並無危害他人情形,警員恣意攔查顯非適法,攔查後不但未給予15分鐘休憩時間,亦未給予漱口即進行酒測,且未進行權利告知,酒測程序違法,另外第1次酒測失敗後,警員並未告知失敗原因,亦未讓其確認酒測器數值是否歸零,雖有讓其漱口,卻在2至3分鐘後進行第2次酒測,密集檢測恐讓第1次吹氣數值累加到第2次檢測數值,請求原處分撤銷。

臺中交裁處答辯,警員巡邏見巫男行車狀態不穩才予以攔查,談話中發現其渾身酒氣且顯有酒容,故對巫男進行酒測。法規並未限制警員進行酒測前均須間隔15分鐘,或讓受測者漱口。且依密錄器採證影像,警員有告知酒後駕車所涉相關法律效果,在原告吹氣前已讓其漱口,第1次檢測失敗後亦有告知原因、展示酒測器給予確認,使用合格酒測器,原告酒測值爲0.18mg/L,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並無不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實施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前提,必須是「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始得爲之。本案警員僅憑主觀認定,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攔檢,進而要求接受酒測,其舉發即屬不法。

另依密錄器採證影像,未見警員詢問巫男何時飲酒,即逕予施測,且從巫男開瓶漱口時開始錄影,亦不符合「全程錄影」正當程序要求。法官認爲,巫男騎車遭警攔停,難認已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且實施酒測過程,亦未踐行「全程錄影」正當法律程序,巫男訴請撤銷原處分,爲有理由,應予准許。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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