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10歲女6年遭狼父凌辱590次 二審靠「這原因」輕判

一名10歲女泣訴6年遭狼父凌辱590次,但父親上訴二審,靠「這原因」獲輕判。(達志影像)

南部1名狼父自2012年前起,趁妻子晚間外出工作,竟以每週兩次的頻率,在家性侵10歲女兒長達6年,並以「講出去父母會離婚」要脅女兒不得聲張,女兒隱忍至2018年父親因詐欺案被捕,纔在學校向老師吐露狼父惡行,父親辯稱女兒有說謊特質不可信,一審法官不採信父親說詞判20年徒刑。二審法官認定,有證人指證的僅有4次,其餘犯行均只有少女一人證述,無法證明父親惡行,改判9年。

根據判決,該名狼父自2012年起,趁妻子晚上外出工作,每週兩次在家性侵10歲女兒,並要女兒穿起情趣內衣,幫自己口交,並使用跳蛋、按摩棒性侵,並以事情曝光父母會離婚,要脅女兒不可說出去。

遭狼父性侵的女兒爲求家庭完整,忍受6年,以每週兩次頻率計算下來,共遭性侵590次,父母仍在2017年離婚收場。她失望兼痛苦,直到父親2018年因詐欺案件被捕,自認「說出來應該安全了」,才向學校老師吐露實情。

案件審理時,狼父向法官辯稱,女兒說謊成性,在網路交往復雜,曾在網路詐欺網友,性侵說詞不可信,但警方在狼父家中取得情趣內衣、跳蛋等情趣用品,與女兒說法相似,認爲女兒並未說謊,將狼父依照妨害性自主罪嫌,判處20年有期徒刑。

二審法官認爲,就少女被害經過描述,不得作爲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經法官調查,少女所供稱被害590次中,僅4次有明確證據佐證,其餘586次均只有其一人單方面控訴,難認定有多達586次的犯行,因此依4次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9年徒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