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籍詐嫌未解交法院 移民署人員涉違提審法將遭法辦

西班牙籍男子奧納德(前)。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移民署表示尊重,尚未收到通知書,待收到後配合說明案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入國對象,應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機出境,奧納德案經我國駐外單位與歐盟司法機關溝通,須在最快時間遣送歐盟國家,禁止入國並遣送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奧納德二○一九年入境居留我國,領有外僑居留證,被國際刑警組織列紅色通報對象。移民署本月十八日處分強制驅逐出境,派員帶他到桃機,隔天凌晨搭機出境至新加坡,期間奧納德第一次聲請提審,北高行裁定釋放。

因新加坡拒絕入境,奧納德搭機返回桃機,移民署本月廿日告知他禁止入境,讓他在待遣送出國期間到機場照護室,他認爲人身自由受限,再度聲請提審,當晚由移民署人員陪同搭機,隔天抵達德國由德方接手。

北高行認爲,奧納德被遣返回臺後只能在一定空間活動,需移民署人員陪同才能離開照護室,他從照護室至登機門、搭機期間,直到抵達德國交由當地人員前,均有移民署人員照護、戒護,他無從依意願離開所在空間,已達剝奪人身自由程度。

北高行指出,提審票廿日晚間八時廿九分送達移民署,奧納德當晚十時廿分許經安排搭機至德國,移民署人員違反提審法,應交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截至昨日,法官尚未處理告發部分,將依職權向檢察官告發。

不過,奧納德已飛抵德國,不在移民署隨行人員支配下,逮捕、拘禁狀態不存在,北高行認定已沒有提審實益,裁定駁回提審聲請。

提審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廿四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違反者負有刑事責任,依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