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至格/小律師專欄:別當老是挑戰老闆理智線的小律師

▲不想讓老闆理智線斷裂,小律師擬稿的原則就是:老闆有不校稿權利,小律師有校稿的義務。(圖/視覺中國CFP)

【第一次當小律師就上手】

當你們以後變成老闆時,你們就會覺得以前老闆脾氣真好,尤其當改書狀時。

當你們以後變成老闆時,你們就會知道,原來要改小律師的書狀,不只要心平氣和,有時還需要勇氣、勇氣、勇氣(因爲很需要,所以說三遍)。

挑戰老闆理智線,尤其在開庭前一晚

會用簡稱讓文章精簡,很好,但書狀(尤其很短的陳報狀)開頭寫了(以下稱「本事故」),之後全文沒出現「本事故」,何必定義簡稱?同樣,全篇書狀就一個日期或金額,還要寫民國(下同)、新臺幣(下同)嗎?

同一份書狀,定義或簡稱要一致,請不要出現「本件事故」、「本事故」、「本案事故」,或「公平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平會」。

雖然一直說要印出來校稿,很多人還是在熒幕上看完就E-mail給老闆,但熒幕上真的看不出來「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最高法院」哪裡有問題嗎?

只有我覺得刑事書狀,不應用「係爭乙詞嗎?何時用「係爭」、「本件」、「本案」、「兩造」,學校是沒教,但多看幾次判決,應該可以歸納出來吧?

「按」接法令,「查」接事實,雖然不是絕對,應該是習慣吧?

如果要草稿就要編證號,請不要跳號(其實草稿上可先用證X號,定稿時再編號)。以爲自己看漏,找來找去的感覺真的很不好。

上訴用以前的書狀,要改原告上訴人時,是可以用「取代」功能,但請好好檢查,別忘了律師的莫非定律,不檢查就一定會出錯。

同案書狀另存新檔,狀首狀尾稱謂很容易不一致,沒改到,還可以理解。但用另案書狀另存新檔,沒有想到要改狀尾當事人名字,狀首陳水扁,狀尾卻是馬英九,也太混了吧?

我的名字很容易選錯字,我也習慣了,寫錯老闆名字,也不是什麼大事,不舒服而已,但寫錯客戶的名字(老闆通常不會注意校對名字),會讓客戶覺得不專業、不認真。

注音選字很容易出錯,「在」、「再」這些細節,每個人都難免會出錯,但老是出錯,會被認爲無法信賴

學一下段落設定吧,書狀每個段落的凸排、縮排都不一樣(因爲用滑鼠拉),看的人痛苦,你用滑鼠要一直盯着熒幕也很痛苦吧?

通常小律師不會有老花,怎麼會字體大大小小?行距長長短短?熒幕上就應該看得出來14pt、15pt不一樣、單行與1.5行不一樣吧?

身分證寫成身「份」證是常見的錯誤,會被笑,是應該的。如果連偵查、檢察寫錯,聲請、申請亂用,被酸程度不好,也是應該的。

標題一的底下接1.2.3.,標題二的底下接(1)(2)(3),還蠻常見的,尤其在辯論意旨狀時。

標題一底下如果沒有2.,卻還寫1.,表示你不但沒有印出來校稿,甚至連在熒幕上再看一次都沒有就送出給老闆看。

小律師迷思之一,不少人認爲如果寫太少,老闆會覺得不認真,但硬充篇幅的文字、小結(或結論)、判決,很容易看出來,反而會被認爲不認真。

「本件係爭房地」、「本件兩造係爭房地」、「本件兩造所爭執之係爭房地」、「本件相關兩造所爭執之係爭房地」,還可以再長一點嗎?「本件兩造所爭執之位於臺北松山區敦化北路201號9樓係爭房地」如何?還要再長一點嗎?

「本件之係爭房地」、「本件之兩造係爭之房地」、「本件之兩造所爭執之係爭房地」……,節制一下「之」吧!

政府機關的文號通常又臭又長,可以特定就好,不要想增加篇幅,每次都寫「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5退輔字10520775200032號函文」,只讓法官眼睛花,一點好處都沒有。

使用表格就是想讓人看清楚,不設定「跨頁標題重複」,使用表格就沒意義了。

奇怪了,爲什麼可以寫這麼多項?看來我是很機車的老闆,雖然很機車,但還是要說,小律師擬稿的原則就是:老闆有不校稿的權利,小律師有校稿的義務。(本文轉載自《在野法潮》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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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至格,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臺北大學、律師研訓講師(人物攝影蔡世豪)。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