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交易 三種樣態有課稅爭議
因無形資產交易的複雜程度相較於其他交易類型,難以辨識且不容易衡量價值。我國自2020年度開始適用無形資產移轉訂價分析,並在審查過程中參考國際BEPS(反避稅)、TP(移轉訂價)規定,落實關係企業間無形資產交易合理性查覈。
爲銜接國際間反避稅趨勢,我國財政部依照OECD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 8-10」提出「確保移轉訂價結果與價值創造一致」成果報告,另2017年也修正「跨國企業與稅捐機關移轉訂價指導原則」(TP指導原則)。
而2021年12月28日財政部也正式公佈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覈準則」(移轉訂價查覈準則),引進無形資產相關移轉訂價分析。
針對企業內有母公司外派員工情形,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周宗慶指出,臺灣稅務機關近期對於集團母公司外派員工,屬於服務提供還是無形資產使用狀況,於移轉訂價專案審查過程中,開始進行細節釐清,包含外派員工的職級、集團無形資產登記狀況與集團子公司使用情形,並輔以辨識、功能風險分析以及DEMPE(即爲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及利用)分析。
若涉及技術外溢情事,我國稅務機關將採可比性分析與差異調整模式設算權利金進行稅務調整,且分析方法亦有重大方向調整。由於相關潛在稅額調整金額重大,集團企業不得不慎。
面對2023年臺灣即將實施的CFC制度,周宗慶表示,配合CFC與境外公司經濟實質議題,智慧財產權集中管理會是未來重要課題,當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不同時將存在潛在稅務風險,而無形資產的價值、集團成員貢獻度、成員利潤創造等,將會是未來徵納雙方持續爭論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