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貿易營業人 課稅看地點

營業人佣金收入課徵營業稅一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營業人介紹國內客戶給國外或國內出貨商等,且居間行爲在臺灣,則屬於國內提供且國內使用勞務,臺灣營業人應開立佣金收入統一發票給國外出貨廠商並報繳營業稅。

另臺灣營業人若是介紹國外客戶給國內外出貨商訂貨,屬於外銷行爲,即使居間行爲在國內,多半也可適用營業稅外銷零稅率規定。

至於臺灣營業人介紹國外客戶向國外出貨商訂貨(俗稱三角貿易營業人),依財政部1994、1995年函釋規定,大致上可依擔保責任分成兩種,臺企若未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其佣金收入屬於國外提供勞務,可適用營業稅外銷零稅率;若臺企有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則屬於「買賣」行爲,應以收付全額分別認列進貨成本及銷貨收入,但因爲進出貨地點都在海外,在臺不用申報營業稅。

官員指出,臺灣營業人充當居間仲介並收取佣金,介紹客戶跟出貨商接洽,大致上可分爲國內客戶與國內出貨商、國內客戶與國外出貨商、國外客戶與國內出貨商、國外客戶與國外出貨商共四種情況。

在國稅局判斷標準中,首先會看「最終買受人地點」與「居間仲介行爲發生地點」,若最終買受人是臺灣個人或企業,就會涉及到海外進口或國內銷售情況;若最終買受人在國外,除了部分繞道買賣行爲以外,多數可適用外銷零稅率規定。另仲介行爲則看是否在臺灣發生,依此判斷爲境內或境外提供勞務。

官員舉例,臺北市一家外貿公司A在2020年接受國內製造業B委託,向國外供應商C公司洽詢採購機器設備,擔任仲介的A卻向B、C兩方都收取佣金。

但申報營業稅時,A僅針對B方佣金1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雖然C給付A佣金1,000萬元,但A未開發票給C方,臺北國稅局查覈後,認定短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除補課營業稅並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