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提升臺歐盟經貿關係方法的省思
歐盟、新加坡在2019年已簽署自由貿易協定(EU-Singapore FTA),數位貿易協定將有補充先前自由貿易協定的功能,深化雙方在數位貿易領域的合作。這項協定使雙方分別在歐洲與亞洲建立了高標準且有拘束力的數位貿易規則,其意義值得重視。圖/本報資料照片
2024年7月25日歐盟貿易總署宣佈,歐盟已與新加坡完成「數位貿易協定」(DTA)的雙邊協商,將在各自完成內部程序後正式締約。協議的內容除了促進商品與服務的數位貿易之外,還包括消除不合理的資料跨境流通障礙,以及高強度的反詐騙規則以提高對數位貿易的信賴等。
■新加坡、歐盟完成DTA協商 可供臺灣參考
歐、新在2019年已簽署自由貿易協定(EU-Singapore FTA),數位貿易協定將有補充先前自由貿易協定的功能,深化雙方在數位貿易領域的合作。這項協定使雙方分別在歐洲與亞洲建立了高標準且有拘束力的數位貿易規則,其意義值得重視。雖然依協議雙方仍保留了發展及執行自身必要政策的空間,但在一定程度上,歐盟仍藉此次與新加坡就數位貿易規則達成的共識,推動其以人權保障爲核心的立法原則,使歐盟處理數據與資料的方式,在歐盟之外發生了影響力,同時也爲雙方企業開拓了市場與商機。
歐盟數位經濟立法的基本價值或是出發點之一,其實是非常務實的,就是着眼於進出口貿易的拓展,以維持歐盟市場在全球貿易中的質、量,這是歐盟影響力的真正根源。無論是進口或出口,歐盟都是全球數位服務貿易(digitally deliverable services)的領導市場,依2022年歐盟貿易統計,超過55%的歐盟服務貿易是透過電腦網路進行,約等於1.3兆歐元的進出口金額;而歐、新之間的服務貿易,也有超過半數是屬於數位遞送服務的型態。透過締結數位貿易協定,歐盟將其立法的核心價值或原則導入,當這類雙邊協定數量漸多,歐盟法立法原則的影響力就更爲普遍。
事實上,歐盟已經與多個貿易伙伴,達成有類似效果的協定,例如近期與英國、智利、紐西蘭等國自由貿易協定中的數位貿易章節,以及與日本之間的資料流通協定,都有類似目的的規定。雖然是歐盟與個別國家的關係,但集合起來,將使數位經濟與公平貿易的政策發展,趨於歐盟的規劃。
或有人認爲,歐盟欠缺像美國谷歌(Google)、Meta或微軟(Microsoft)等全球性的科技巨擘,因此其法規影響力大不如前,但若仔細推敲不難發現,在跨國貿易關係中,貿易規則的制定權,恐怕未必由產量最大的廠商或國家所掌握,反而有最大需求、能提供最多交易機會的進口端,享有相當的話語權。
■歐盟數位經濟立法 影響力不容輕忽
國內在討論與資料數據相關立法時,似乎較少着眼於法規對我國貿易的影響,事實上這與是否成爲歐盟法規追隨者的主觀判斷無關,而是資通技術與數位經濟發展下的國際貿易客觀環境問題。如果歐盟立法的影響力已經滲透而不能忽視,特別是個人資料保護的標準或水平,這可說是歐盟與他國成立貿易協定的前提,而且不會在貿易談判中將之列爲協商的項目,因此我國倘欲提升對歐盟經貿關係,這項因素必須加以考量。
或許是因爲我國對歐盟數位服務貿易量尚小,是否參採歐盟規範目前非屬必要,但歐、新數位貿易協定談判完成,再次反映歐盟的策略思維,實在值得政府重視,有必要審慎評估國家整體利益後進行長遠的立法政策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