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課徵囤房稅的三個前提

第一項前提是將目前的房屋稅與地價稅合而爲一,成爲新的財產稅。前幾年中研院的租稅改革建議中,提出房屋持有稅比小客車牌照稅低的不合理現象,引爆目前房屋稅與地價稅偏低,讓炒客與包租客橫行,欺壓經濟弱勢族羣,爲遏制這種不義現象,個人認爲將房屋稅與地價稅合一,課徵囤房稅纔有意義,畢竟房屋稅是採房屋造價來課稅,即使有用相關方法來提升稅基,但還是遠不足真實房地合一實價,因此唯有采用目前實價登錄的價格課徵囤房稅,房屋持有成本纔會大增,房產大戶纔會有感。

在此情況下,由於房地合一後新的財產稅稅基大大提升,會加重民衆負擔,因此新的財產稅率也因採目前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輕稅率,每人限一戶,由當事人指定,其餘名下房地產依新的囤房稅率來課徵新的財產稅,稅率可依民衆名下房地產數量決定,房屋越多稅率就越高,囤房稅推動纔有意義。

第二項是要排除以房屋租賃爲業的企業持有或個人之房地產,目前確實有以房屋租賃爲業的企業或個人,囤房稅課徵若不排除房屋租賃爲業的企業或個人,對發展長期房屋租賃業非常不利,同時會加重一般民衆的居住負擔,因此對這些房地產要專案列管,發現非長期持有而出售時,可回溯稽徵囤房稅,避免假借長期出租之名義來避稅,讓房客能真正長久居住同時保持長期房屋租賃業正常發展。

第三項是囤房的定義要非常謹慎,目前有不少民衆,在六都市區是租房生活或持有一房,但在原出生地或居住地可能有房地產,多數是因繼承而來,目前成空屋無人居住狀況,若無適當配套措施直接開徵囤房稅恐有擾民之嫌,配套措施如政府可協助成爲社會住宅,一方面可解決要回鄉或願意到偏鄉服務青年人居住問題,同時也認定其房屋不在課徵囤房稅範圍,因此囤房的標的是不是要侷限在六都與各縣市的主要市鎮,個人認爲財政部應好好廣徵意見,避免增加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