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廢除鄉鎮市 無法解決黑金 只會加速集權
3月6日部分執政黨立委提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包括取消鄉鎮市級自治選舉,引發強烈爭議、各鄉鎮市長與代表們反彈不斷,本案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國民黨團認爲有高度爭議性且現在應以防疫爲重,提議退回程委會重提,最終未能夠付委審查。提案立委舉民國85年底國家發展會議共識爲由,以「達成縮減政府層級、提升行政效能爲目的,並期藉以防止派系、黑金介入基層政治」訴求其正當性。
然而這樣的訴求,始終存在着「目的與手段不一致」的問題,以管理方便、節省經費爲訴求雖引起不少民粹迴響支持「廢除鄉鎮市」,對於政府制度的調整卻需要更細緻的思考與檢驗。
自臺灣打破「北高二都」,走向五、六都的過程中,許多(被)升格的縣區「鄉鎮市」都改製爲「區」,原本的自治選舉被取消,區長官派、沒有代表會。區長施政的民意基礎從原本民選賦予,改爲市長的授權與分享,成爲實質的「政務官」;而區長施政過程,也不再受到監督,權力只對來源負責─區長既是官派而非民選,負責的對象自然是首長而非人民。若將民選鄉鎮市長改爲官派區、廢除代表會,更會實質壓縮青年參與地方自治選舉和歷練的空間。
誠如主張廢除鄉鎮市者所言之利,區長官派能夠確保各區(原鄉鎮市)與市府步調一致,但民主政治之所以強調「制衡」,從來都是去思考弊害可能出現之處、計算風險,所以纔會有「制度防弊」的原則;進一步論,讓區(鄉鎮市)保留與市府、縣府「意見相左」的權力是重要的,事實上就是得讓地方能夠擁有一定程度上「對抗中央」的權力。
真要消滅黑金,選制就要革新,執政黨應着眼於從嚴去限制對於犯過傷害公共利益者的參政資格,同時降低公民投入政治的門檻,讓民主的市場機制可以在趨於公平的前提下運作,如「降低保證金的門檻,避免形成參政權階級壟斷」、「降低參選年齡的門檻,加速政治的新陳代謝」、「降低投票年齡門檻,讓市場涌入更多新世代的消費者,透過改變需求去刺激政治整體產業的升級」;單薄喊出廢除鄉鎮市,不過是落入「洗澡水髒了就連嬰兒一起倒掉」的因噎廢食迷思,甚至是「以提升行政效率之名行權力集中之實」,是實質的行政權力擴張。
更重要的是,若吾人能接受以「節省薪資支出、選舉經費」爲由廢除鄉鎮市,便無異於就在價值面上確立了「金錢高於民主」的原則;若能夠默許爲了「行政效率」爲由廢除鄉鎮市,與爲集權添磚又有何異?是而,廢除、剝奪鄉鎮市自治權即是打着民主反民主,若真比照直轄市取消鄉鎮市改爲區,將是臺灣基層民主全面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