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棒喝公權力

大埔土地徵收案引發的爭議已5年多,在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臺中高行院更審後,出現令人「驚豔」的判決。

法官首先認爲中央審議委員未履勘即作成決議,完全不就徵收案是否有其必要性、公益性做評估審酌,有違程序。繼而,地方政府未與地主進行實質的協議價購,只開一口價,地主要不就接受,要不就拒絕,法官認爲這完全不符合土徵條例規範的精神;因此認定政府拆遷的行爲違法。

行政機關應知所節制

臺中高行院的判決,具有高度指標意義,她並非認爲政府不能徵收土地,而是明白指出公權力的行使,不論是基於多麼正當的理由,都應依循法定程序,斷然不可違背程序正義。

在大埔案之前,政府爲推動社會建設,常以徵收人民的土地爲必須之「惡」,理所當然爲之;長期下來,卻忽略了公權力的行使應具合法、正當性,且要符合公正、公平原則,這種行政權力凌駕一切的現象,在大埔案顯露無遺;面對政府無視於《憲法》保障人民權力的傲慢,地主爲保護家園,除了吶喊,只有寄望透過行政訴訟來挽救命運。

臺中高行院在這次充分展現以程序正義審查行政機關所爲決議的合法性,對公權力所爲決定作成了公平、合法的裁判;由於行政法院是人民對抗行政機關的最後手段,故而這項判決不只是被違法拆遷戶的勝利,也宣告行政機關爾後應知所節制,這是人民所樂見的結果。

官司走到這一步,首次因辦理區段徵收嚐到敗訴的內政部,考慮到上訴會傷害民衆的情感,但若不上訴,不但後續處理棘手,且深恐會引發連鎖效應,讓許多進行中的徵收案無法執行。

政府應謹守程序正義

內政部上不上訴,大埔案都只是個案,她並不會因爲判決確定而成爲判例,換言之,判決結果對其他進行中的徵收案,並不具有拘束力,除非是跟大埔案相同的情況,否則何來影響?而大埔案,行政機關有錯在先,實不宜再與民興訟,徒增社會反感,趕快與拆遷戶完成「和解」並「賠償」認錯,應是唯一選擇。

曾任行政法院庭長的律師林石猛感慨的說,大埔案其實就是行政機關「程序不合,實體不究」的結果,行政機關必須要體認「程序正義」是法治國家對人民信守的承諾。社會大衆都不想再看到另一個大埔案,政府應以此案爲戒,在執行權力時審慎爲之,切勿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