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 法院如何拍賣
王先生爲了支持兒子創業,抵押了唯一住房,欠下鉅額債務,一家人面對法院的強制執行,選擇寧願做老賴,也不肯配合法院把房子拍賣了。那麼,拿唯一住房作爲擋箭牌,法律上是不是就沒辦法了呢?你還別說,如果這事發生在過去,執行法官還真的束手無策,因爲法律對於被執行人唯一住房該如何處置,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和標準,實踐當中執行法官很難把握,所以只要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法院都會停止執行,這也意味着,明明有財產,申請人就是拿不到。
但是這種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現況,從2015年起發生了轉變,最高院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爲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就屬於可強制執行“唯一住房”的法定特殊情形。就是說,老王家的房屋被拍賣之後,申請人同意在拍賣款中扣除一部分費用,用於保障老王一家人有地方可住的,那麼,法院就可以對這套唯一住房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了。那麼,扣除的標準是什麼呢?
1、在面積上,不是按照老王家原來的面積,而是按照當地的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積標準;
2、在租金標準上,既不是按照老王家同區域同品質的房屋租金標準,也不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而是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的平均租金標準;
3、在扣除時間上,5~8年。
經過執行法官的耐心說法後,王先生一家原本堅硬的態度有了轉變。最終王先生一家主動配合執行,搬出了這套唯一的住房,法院也把他們一家的安置費用,按照這套房子的同類租金作爲參考,時間上,按法律規定的上限8年來計算。目前,這套房屋已經拍賣,拍賣款也順利到了申請人手中。我是陶淳,你身邊的法律參謀!
編輯: 陶淳
責編: 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