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打方向燈罰鍰加重「最高3600元」!沒有打好打滿也能罰
交通部近日預告,將檢討方向燈不依規定使用的罰則,自現行的新臺幣 900~1,200 元提高至新臺幣 1,200~3,600 元,此外也將檢討顯示方向燈的規定,必須在變換車道或轉彎前就開始打方向燈,並持續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或轉彎纔可關閉,且同車道超車時,駕駛必須打左方向燈,並與被超越車輛保持 50 公分以上的距離通過,完成超車並拉開安全距離後,再打右方向燈切回原先的右側路線行駛。
前年針對方向燈不依規定的處罰,在立法院的討論當中就做出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改採第 42 條未依規定使用燈光開罰,使得罰鍰自 48 條的新臺幣 600~1,800 元提高至新臺幣 1,200~3,600 元,未來會更加確立舉發的法條,並教育用路人正確使用方向燈的方式,減少執法時認定的疑義。
隨着行車記錄器普及,加上用路人安全觀念的提升,未打方向燈的檢舉案件不斷提高,例如臺北市今年上半年就有多達 33,531 件,呼籲用路人應確實使用方向燈,以免受罰,並維護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