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報繳後投資 一年內可申請更正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產創條例規定,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若在報繳完未分配盈餘稅後才完成投資,應在完成投資日一年內,申請更正退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可在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爲減除項目。

如果在報繳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後才完成投資,應該在完成投資日起一年之內,依規定格式並且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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