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聖告郭臺強涉騙走「賽德克巴萊」版權 北檢查無足夠證據不起訴

中影董事長、鑫鴻公司董事長郭臺強(左)及導演魏德聖(右)。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電影「賽德克巴萊」導演、果子電影有限公司負責人魏德聖,曾獲中影董事長、鑫鴻公司董事長郭臺強投資,郭臺強去年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查封魏德聖的個人與公司財產,魏德聖提告郭臺強、中影公司法人董事代表林坤煌、中影公司經理白𪸩燿等3人,涉嫌詐欺、侵佔、背信及僞造文書等罪。臺北地檢署調查後,因無積極證據認定郭臺強等人有詐欺等犯行,罪嫌不足,全案處分不起訴。

2011年間,郭臺強投資電影「賽德克.巴萊」,與魏德聖衍生一筆4500萬元債務糾紛,郭臺強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查封魏個人與果子公司財產。魏德聖認爲自己遭設局欺騙,連「賽德克.巴萊」版權都不保,反告郭臺強涉嫌詐欺、侵佔、背信及僞造文書等罪。

魏德聖指控,他與郭臺強的中影國際公司簽約後,中影國際公司應支付他與「Eagle Will Limited」5億餘元,但郭臺強卻僅以鑫鴻公司名義賄款6500萬元給果子公司,並在於多年後,以虛構借款名義,迫使他簽發本票及股權買賣暨移轉契約書。

郭臺強向檢方辯稱,魏德聖的果子公司在外有6000餘萬欠款,需要中影國際公司出資解決,但爲了爭取時效,先由林坤煌的鑫鴻公司名義借款6500萬給果子公司,再與魏德聖協議以他的200萬普通股抵銷2000萬債務。林坤煌也辯稱,這筆借款與電影版權買賣無關。

檢方調查,魏德聖坦承曾經簽署投資設立公司契約書、買賣契約書;他也曾經以中影國際公司總經理身分,簽署相關付款申請,堪認雙方爲拍攝製作及發行「賽德克巴萊」,而籤立買賣契約書,中影國際公司並依約支付價款給果子公司。

檢方指出,果子公司於2012年發函中影國際公司,要求中影國際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可否買回果子公司持有的乙種特別股,魏德聖有在會議簽到簿上簽名;至於鑫鴻公司所匯的6500萬元也確實是借款,魏德聖於2018年、2021年間簽發本票給鑫鴻公司。

檢方調查後,認爲無積極證據,難僅憑果子公司的指訴與臆測,而認定郭臺強等人有詐欺、背信及侵佔等犯行,因罪嫌不足,全案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