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賽德克巴萊4500萬債權 導演魏德聖告郭臺強民事敗訴

導演魏德聖2011年拍攝電影「賽德克.巴萊」時,獲中影董事長郭臺強投資,但雙方卻衍生一筆4500萬元債權糾紛,郭臺強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查封魏德聖的個人與公司財產,魏德聖認爲自己遭設局欺騙,連賽德克巴萊的版權都不保,控告郭臺強涉及詐欺、侵佔、背信及僞造文書等罪,臺北地檢署調查後上月對郭臺強處分不起訴;而就在同一天,魏德聖民事告郭臺強部分也敗訴。

魏德聖主張,郭臺強利用其經營中影公司、中影國際、中影管顧公聯合設計長達10年的商業騙局,郭臺強爲獲取不法利益,利用僞造文書等不當手法,誘騙他籤立投資契約,雙方有4500萬元本票債權,但郭臺強無意履約,讓中影集團獲取鉅額不法利益,還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他不服因此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法院調查,魏德聖未證明兩造在何時洽談契約、如何洽談契約及簽約時等事實,如何用需款孔急做爲被告詐欺的藉口?何況原告需款孔急簽約,也並非被告實施詐欺行爲所致,且魏德聖未提出證據或證據方法供法院審酌,經法官命其補正後,仍以曲解或片段的內容作爲證據,其主張事實難以採信。

判決指出,依民事訴訟法辯論主義原則、事實主張與證據方法,原則上應由當事人提出,且當事人負有具體化事實之責任,若當事人未具體化事實與證據證明,法律上難認有符合具體化義務的要求,若未能提出其主張事實,以證據或證據方法證明亦同。

判決指出,魏德聖未能提出主張之事實,以其證據或證據方法來證明,而魏德聖主張兩造簽約時是通謀虛僞意思表示,也未提出簽約時兩造有通謀的證據,從告訴事實來看,顯不符辯論主義、具體化義務、真實且完全義務,因此駁回確認債權之訴。

導演魏德聖(右)控告中影董事長郭臺強詐欺債權,民事一審敗訴。圖/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