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下打新規則迎大改,10月1日起施行

(原標題:網下打新規則迎大改,10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報·中證金牛座記者8月22日從業內獲悉,爲深入貫徹落實新“國九條”和中國證監會“科創板八條”的部署要求,不斷強化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期起草形成《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並於近日開始徵求行業意見。

據悉,此次對《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的修改涉及30條,其中修訂22條、新增6條、刪除2條。總體來看,此次修改的重點在於強化網下投資者的專業性、優化註冊條件、做好與科創板新股市值配售制度的銜接、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行爲管理等多個方面。

具體而言,《修改決定》強化了網下投資者專業性要求。網下投資者作爲具有專業研究定價能力、在新股發行一級市場發揮價格發現重要職能的參與主體,其詢價和申購行爲對新股發行產生重要影響,關乎着發行人和其他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也關乎着新股發行的成敗,因此,網下投資者要對發行人進行深入研究,作出專業價值判斷,切實發揮市場主體責任。

爲進一步提高網下投資者的專業能力,《修改決定》在註冊條件和業務開展過程中進一步強化了投資者的專業能力要求和薪酬約束,明確機構投資者應建立首次公開發行證券(以下簡稱“首發證券”)薪酬考覈機制,設置首發證券風險績效考覈指標,對報價的客觀性、審慎性進行回溯驗證,有關指標或者驗證結果應納入研究人員和投資決策人員等績效薪酬遞延支付或者回退機制。此外,進一步明確專門從事證券投資業務的一般機構和個人可申請註冊爲網下投資者。

《修改決定》進一步優化了網下投資者註冊條件,加強網下投資者誠信約束和持續經營能力要求,增加了網下投資者近12個月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營異常名錄、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最近12個月未發生重大經營風險事件、被依法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行政重組等風險處置措施的註冊要求。

《修改決定》解決了與科創板新股市值配售制度的銜接問題,貫徹落實“科創板八條”,配套完善科創板新股市值配售有關安排,新增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持有科創板股票市值的註冊和賬戶管理要求。

《修改決定》還強化了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明確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發生重大事項的,網下投資者應自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自行或者通過推薦其註冊的證券公司向協會報告,同時進一步細化完善協會針對重大事項報告採取的處理措施。

《修改決定》進一步優化了對網下投資投資者的賬戶管理。爲進一步優化網下投資者管理系統運行效率,完善對註冊賬戶的跟蹤分析評價和分類管理。明確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因被採取不得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列入限制名單的資格限制自律措施期限屆滿後,自動由限制狀態轉爲暫停狀態。

《修改決定》還加強了對網下投資者的行爲管理。爲推動形成網下發行良好輿論環境和行業文化,提高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爲的規範性,《修改決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網下投資者獨立開展網下詢價與申購業務、不得在詢價結束前向其他投資者泄露估值定價方法和協商報價、審慎合理使用主承銷商提供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不得發表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相關不實或不當言論並對網下發行秩序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不得接受其他網下投資者的委託代其開展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等行爲規範要求。

《修改決定》進一步完善了對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禁止性規定,明確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接受網下投資者的委託代其撰寫定價依據,或者進行報價、申購的要求,確保網下投資者獨立開展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進一步壓實證券公司網下投資者推薦責任。證券公司推薦網下投資者註冊前,應當對投資者進行事前培訓,並對培訓情況進行驗收,驗收通過並符合協會和證券公司設定的註冊條件的予以推薦註冊,確保網下投資者熟悉並掌握網下投資者相關法律法規、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有關業務規則。

《修改決定》還加強了網下投資者信息以及相關數據資料的保護和管理。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或者泄露網下投資者信息和有關數據資料,同時明確協會提供查詢服務的具體情形,規範網下投資者信息查詢工作。

《修改決定》重塑完善了違規行爲處理機制。對中證協可採取的工作措施類型進行調整,移除網下投資者關注名單和異常名單兩類工作措施。考慮到關注名單和異常名單爲中證協對網下投資者開展的分類名單管理機制,實施市場化聲譽約束,因此由《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投資者分類評價和管理指引》統一作出具體規定。同時,爲保證與《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的協調統一,及時公開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被列入限制名單的書面自律措施實施情況,強化懲戒力度。

需要注意的是,爲貫徹落實嚴監嚴管的工作要求,嚴把註冊端口,強化網下投資者隊伍建設,對於故意隱瞞重大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網下投資者以及配售對象的網下投資者申請主體,採取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的處理方式,同時在一年內限制其再次提交申請。

此外,爲進一步強化對違規主體的震懾力度,優化違規行爲處理措施,對頻繁高報價機構從嚴進行資格限制;加強自律管理與行政監管的有效銜接,明確“有關主管單位已經給予懲戒處理的,可從輕、減輕或免於採取處理措施”;完善違規行爲處理程序性規定,補充增加協會自律處分與內審專業委員會複審、複覈等程序性規定,提高疑難、複雜或者重大案件的審理、複覈工作質量,充分保護網下投資者合法權益。

《修改決定》進一步深化了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的自律監管。在監管趨嚴的背景下,中證協貫徹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強監管要求,通過加大檢查頻次和力度,優化檢查、調查方式,不斷維護網下發行秩序。明確要求自律管理對象應提供的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制度、文件和資料具體包括相關的金融賬戶;發送問詢函或者直接詢問的對象範圍擴大爲自律管理對象董事、監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其委派代表、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等。同時,對自律管理對象的廉政監督權利作出規定。

此外,《修改決定》明確新規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現有規則同時廢止。(記者:趙中昊)

責編:李文玉 | 審覈:李震 | 監審:萬軍偉

(來源: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