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下投資者打新規則將大改 科創板需600萬市值

每經記者:王硯丹 每經編輯:趙雲

8月22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業內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期起草形成《關於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並於近日開始徵求行業意見。該修訂規則擬定於10月1日開始實施。

此次對《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的修改範圍廣,涉及30條,其中修訂22條、新增6條、刪除2條。修改重點在於強化網下投資者的專業性、優化註冊條件、做好與科創板新股市值配售制度的銜接、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行爲管理等方面。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新增規定“網下機構投資者應當設置首發證券風險績效考覈指標”。

該條款要求網下機構投資者對報價的客觀性、審慎性進行回溯驗證,對於上市公司上市當年及之後第二年被實施風險警示、股票終止上市或者經營業績較上市前一年發生大幅下滑、首發證券暫緩發行、自身不當報價行爲引發負面輿情、被投訴或舉報等情況,納入對定價小組成員的績效薪酬遞延支付或者回退機制,並定期向協會報告。交易人員出現操作失誤的,也應由網下機構投資者進行內部追責。

以下是《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總結的本次打新規則修改較重要部分。

要點一:對網下打新機構對員工薪酬績效考覈作出規定

修改後的新規新增了網下打新機構對員工薪酬與績效考覈的原則。

一是要求建立首發證券薪酬考覈機制,綜合考量研究人員和投資決策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執業質量、合規情況、業務收入等各項因素確定人員薪酬標準。二是明確規定網下機構投資者應當設置首發證券風險績效考覈指標,對報價的客觀性、審慎性進行回溯驗證。

其中,對於上市公司上市當年及之後第二年被實施風險警示、股票終止上市或者經營業績較上市前一年發生大幅下滑、首發證券暫緩發行、自身不當報價行爲引發負面輿情、被投訴或舉報等情況,應納入對定價小組成員的績效薪酬遞延支付或者回退機制,並定期向協會報告。

此外,網下機構投資者還應當明確定價小組成員出現被採取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相關的自律管理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市場禁入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情形的,網下投資者應當視情節嚴重程度,根據內部制度和勞動合同的規定,經過內部審批程序,要求其退還違規行爲發生當年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交易人員出現操作失誤的,由網下機構投資者

要點二:明確科創板網下打新增加600萬市值要求

新規明確規定,網下投資者所屬的自營投資賬戶註冊配售對象,應具備一定的投資實力,其從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二級市場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截至最近一個月末總市值應不低於6000萬元。除此之外,註冊科創板業務權限,其從科創板買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託憑證截至最近一個月末總市值應不低於60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上交所發佈《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針對投資者參與科創板網下發行業務,上述細則也新增了科創板600萬市值要求。因此本處修改應是爲保持相關規則一致性。

要點三:明確被採取自律措施的網下投資者需按照註冊程序向協會提交註冊申請

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因被採取不得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列入限制名單自律措施的,期限屆滿後自動轉爲暫停狀態。網下投資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對象被暫停的,申請重新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的,應按照註冊程序向協會提交註冊申請,並符合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註冊條件。

要點四:明確網下投資者應審慎使用主承銷商研報,不得由券商代寫定價依據

新規新增了兩條對網下投資者如何使用券商研報或服務的規定,並明確不得由券商代爲報價、申購。

網下投資者應合理、審慎使用首發證券項目主承銷商提供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開或者泄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其內容,或者發表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相關不實或不當言論,對網下發行秩序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

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首發證券網下詢價和配售業務中,不得接受網下投資者的委託代其撰寫定價依據或者進行報價、申購。

要點五:明確存在關聯關係網下投資者需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針對存在關聯關係的網下投資者,如何保持報價和申購的獨立性,新規也作了規定。

網下投資者之間如存在關聯關係、對處分共同財產、股票投資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在參與同一個項目網下詢價與申購業務時,應確保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要求的前提下,採取有效隔離措施獨立開展網下詢價與申購業務,不得就撰寫定價依據、確定報價區間或具體價格等事項進行協商。不能採取有效隔離措施獨立開展網下詢價與申購業務的,不得參與同一項目的網下詢價和申購業務。

此外,新規還規定,網下投資者申請主體隱瞞重大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網下投資者以及配售對象的,協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同時申請主體在一年內不得再次提交註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