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這些新規施行
11月起,涉及備案審查、房貸利率、外資准入、客運安全等一批新規將要施行。
其中,自11月1日起,新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定價機制將陸續施行,六大銀行明確取消了“房貸利率重定價週期統一爲一年”的限制,貸款人可隨時向銀行提出將重定價週期調整爲三個月或六個月。
個人房貸利率定價新機制:取消週期最短爲一年的限制
10月31日,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儲銀行六大商業銀行宣佈,自11月1日起,將陸續實行新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定價機制。這標誌着中國人民銀行一個月前發佈的完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定價機制的要求即將正式實施。
針對一些貸款人對房貸利率重定價週期統一爲一年的擔憂,六大銀行明確取消了這一限制。貸款人可隨時向銀行提出將重定價週期調整爲三個月或六個月,當然也可以保持爲一年。在整個還款週期裡,房貸利率重定價週期只能調整一次。如果貸款人預期未來貸款利率會下降,那麼將房貸利率重定價週期調整爲三個月可能更早享受到LPR下調帶來的優惠;反之,若認爲未來貸款利率會上漲,保持一年的重定價週期可能會延遲跟隨LPR上漲的時間。
法規規章備案審查條例:擴大備案範圍,規範備案程序
《法規規章備案審查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26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完善立法目的,明確工作要求。二是擴大備案範圍,規範備案程序。三是明確備案審查方式和審查期限,完善審查事項。四是細化法規規章糾錯規定。五是健全備案審查相關制度機制。
比如,新規明確將浦東新區法規、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納入備案範圍,明確其報備主體;嚴格登記要求,針對報備不及時、不規範的問題,明確制定機關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的時限。此外,完善規章糾錯程序,明確國務院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等方式對規章糾錯。
突發事件應對法新修:專章規定管理與指揮體制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突發事件應對法》共八章,包括總則、管理與指揮體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法律責任、附則。
《突發事件應對法》完善了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與指揮體制,明確各方責任,設專章對管理與指揮體制作出規定,其中明確跨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及協同應對機制;規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設立、組成,明確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發佈的決定、命令、措施,與設立它的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責任由設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擔。
製造業外資准入限制“清零”:清單之外的給予國民待遇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同時廢止。2024年版全國外資准入負面清單限制措施由31條減至29條,刪除了“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2個條目,製造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措施實現“清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管理,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
鐵路客運領域推廣電子發票:不用打印紙質報銷憑證
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國鐵路客運領域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旅客不再需要打印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出行和報銷更便利。根據公告,旅客在行程結束或支付退票、改簽費用後,可通過鐵路12306網站和移動客戶端如實取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並進行查詢、下載和打印。
單位可基於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開展無紙化報銷、入賬、歸檔、存儲等業務,推動相關業務數字化轉型和“網上辦”。單位既可以通過稅務數字賬戶進行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的查詢、查驗、下載、打印和用途確認等,也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單位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以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作爲增值稅扣稅憑證,並按現行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三不進站”和“六不出站”
交通運輸部修訂印發《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於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規範》明確,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出汽車客運站候車區和發車區的人員和行李物品、車輛進行嚴格檢查,確保“三不進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進站”是指: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發車區)。“六不出站”是指:超載或違規裝載營運客車不出站、安全例行檢查不合格營運客車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帶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營運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覈簽字不出站。
完善受益所有人信息備案制度:個體工商戶無需備案
爲規範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管理和使用,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提升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能力,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第3號),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管理辦法》,公司、合夥企業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都屬於“備案主體”。在2024年11月1日之前註冊登記的經營主體,可以在2025年11月1日前補充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在2024年11月1日後新註冊的經營主體,要在相關登記註冊系統辦理設立登記時填報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同時規定,個體工商戶無需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境內公司、合夥企業的分支機構暫時無需備案受益所有人。
強化金融租賃公司管理:明確薪酬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佈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共有9章,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修改完善主要出資人制度、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強化風險管理、規範涉外融資租賃業務、完善業務經營規則等方面。
比如,提高金融租賃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新增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境外製造業企業三類主要出資人類型;進一步明確了金融租賃公司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要求。
化妝品檢查管理辦法:可以不預先告知開展檢查
國家藥監局發佈了《化妝品檢查管理辦法》,這是我國化妝品監管領域第一次系統地規範化妝品檢查工作的規範性文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出,現場檢查可以預先告知被檢查對象檢查安排,也可以以不預先告知的方式開展檢查。非現場檢查包括對被檢查對象提交書面材料的檢查、利用數字化技術手段開展遠程檢查等。派出檢查單位應當派出具備與檢查工作相適應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培訓經歷的檢查人員開展檢查。檢查人員應當不少於兩名。必要時,派出檢查單位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加檢查工作。
加強電動自行車規範管理:無證書不能上牌,鋰電池強制標準
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准入及行業規範管理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4年11月1日起,對新提出認證委託的電動自行車,應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修改單要求,經過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認證委託人可自願提前實施。各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強化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嚴格覈驗銷售發票、產品合格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
2024年11月1日起,對2024年10月31日前銷售的、因未完成認證變更而暫停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可辦理登記上牌;對2024年11月1日後銷售的、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辦理登記上牌,並將有關線索及時移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此外,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起草的《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強制性國家標準已由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發佈,2024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技術規範》規定了6項單體電池的測試項目,包括標誌、過充電、過放電、外部短路、熱濫用、針刺;22項電池組的測試項目,包括標誌、靜電放電、過放電、過充電、溫度保護、外部短路、互認協同充電、數據採集、絕緣電阻、擠壓、加速度衝擊、振動、自由跌落、提把強度、阻燃性、低氣壓、過流放電、溫度循環、浸水、鹽霧、溼熱循環、熱擴散。
三項防災減災救災領域國家標準:涉及救災帳篷、房屋建築等
三項防災減災救災領域國家標準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救災帳篷通用技術要求》國家標準明確了救災帳篷的分類,規定了救災帳篷的樣式、構造、規格尺寸、質量性能、標誌、包裝、儲存和運輸等技術要求及檢驗方法,適用於框架式救災帳篷的生產、驗收和使用。
《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第1部分:房屋建築》國家標準確立了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房屋建築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的技術流程,規定了房屋建築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的範圍、對象、內容和基本單元,描述了評估數據準備與評估方法。
《基層減災能力評估技術規範》國家標準確立了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減災能力評估的技術流程,規定了評估數據準備、評估指標賦值、能力指數計算、能力指數分級和評估報告編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