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璽》粵港澳大灣區商事法院應納入臺灣元素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容許香港法律執業者在粵港澳大灣區的廣東省9個城市執業。(中新社)

2021年大陸兩會期間,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務副院長沈德詠表示,我國在深圳前海、珠海橫琴的多項改革試點,爲規則銜接積累了很好的實踐經驗。近兩年,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分別簽署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與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等三項司法協助安排,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修改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積極地推動內地與港澳實現法律規則銜接。爲了達成區域經濟協同發展的目標要求,下一步可在民商事領域以國際商事規則爲指引,探索建立粵港澳大灣區三地司法規則的銜接機制

沈德詠進一步表示,司法規則的銜接,需要通過一個共同的司法平臺來完成。

粵港澳大灣區可以借鑑國際社會(如歐盟、英國及有關聯邦制國家)的經驗,在深圳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商事法院;至少優先在以下四個方面實現司法規則的銜接:

第一、擴大管轄範圍。除涉外與涉「港澳臺」商事案件外,允許大灣區內的所有民商事主體,可以通過約定將爭議提交大灣區商事法院管轄。

第二、擴大法律適用範圍。允許當事人實體法律選擇適用「港澳」法律,允許「港澳律師」作爲訴訟代理人在粵港澳大灣區商事法院出庭

第三、擴大法官選任範圍。由內地法官擔任全職法官。參照香港法院、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等,聘請「港澳」退休法官、現職法官擔任非常任(非全職)法官,聘請「港澳」律師、學者擔任暫委法官或特委法官。

第四、統籌法院與調解組織、仲裁組織的關係,設立一站式糾紛解決中心,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整合遴選「粵港澳」三地仲裁機構、調解機構,制定機構名冊。納入名冊的調解機構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粵港澳大灣區商事法院依法審查後製發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制發判決書。如當事人選擇內地爲仲裁地並提交納入名冊的仲裁機構仲裁,依據仲裁地標準,統一將該仲裁程序視爲內地仲裁程序,由粵港澳大灣區商事法院受理仲裁保全申請、仲裁裁決執行或者撤銷等。

筆者必須指出的是,香港的情況越是詭譎多變,大陸越有決心要確保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必須成功;以沈德詠的背景與高度來看,有關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商事法院的倡議,絕非僅是某一政協委會主任的高瞻遠矚,此一方案代表大陸當局願意直面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過程中所遇到難題,並採取了該怎麼解決,就怎麼解決的實事求是態度

引起筆者特別關注的是,在此提案中,未來「涉臺」商事案件亦將列入大灣區商事法院的管轄範圍;大陸地區的法律與律師自不待言,當事人另可選擇適用「港澳」的實體法律爲準據法,聘請「港澳律師」爲訴訟代理人出庭。尤其重要的是,大灣區商事法院另可聘請「港澳」退休法官、現職法官擔任非常任(非全職)法官;聘請「港澳」律師、學者擔任暫委法官或特委法官;同時將整合遴選「粵港澳」三地仲裁機構、調解機構。納入名冊的調解機構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粵港澳大灣區商事法院依法審查後製發調解書或判決書。

筆者若從臺灣視角描述此一方案,那就是粵港澳大灣區商事法院將可管轄涉臺的商事案件,但是當事人不能選用臺灣的實體法爲準據法,不能聘請臺灣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臺灣的退休法官、律師、學者,不在受邀擔任暫委法官或特委法官之列。臺灣的中華仲裁協會不會被納入大灣區的仲裁機構名冊,其所製作的仲裁書也不能獲得粵港澳大灣區商事法院的背書。

粵港澳大灣區通過設置商事法院來協調運作內地與港澳三地的法律,逐步降低三地的法律壁壘,創造更好的營商環境,乃是絕對正確的進步之舉;但是在這個提案裡,基本上排除了臺灣元素,更談不上有臺灣法律人施展的空間。從當前的政治環境來看,此設計並不讓人意外。但如果我們回到兩岸終將統一,統一併不是當兩方政治實體共同宣佈已經統一了纔算是統一,兩岸只要能夠不斷融合,關係日益緊密,都是統一正在進行中的一種體現。粵港澳大灣區設置商事法院指涉的地理範圍雖在大灣區之內,惟其後座力影響將橫掃臺資企業與臺灣的法律職業團體,並將輻射至強化臺灣社會對大陸又一排除臺灣元素舉措的負面觀感。筆者舉其犖犖大者,至少有以下兩方面可以申論:

第一、司法體系涉及主權,粵港澳大灣區設置商事法院裁判跨境商事案件;大陸與港澳三地的實體法律、律師、法官、學者、仲裁機構,都能夠平等的參與此商事法院的共建與運作,這昭示着中國在一個主權內,成功的銜接運行了三套司法制度與法律體系。從兩岸的現行法律來看,兩岸四地都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司法設計與主權有直接關係,有關設置若將臺灣元素排除在外,則隱然存有臺灣地區是否在中國主權範圍之內的疑義

筆者從此角度進一步反思後要指出,兩岸恢復交流超過三十年,可謂成績斐然;但是最讓臺灣同胞感到遺憾的是,大陸當局往往在宣傳上把臺灣同胞視爲中國人,但從中央到地方的具體法規,均將臺灣同胞排除在中國公民以外,臺灣同胞的實際法律地位與權益待遇等,更接近於或乾脆就直接等同於外國人?近年來,臺灣同胞的「國民化待遇」雖略有改善,但步子跨度太小,思想仍不夠解放;臺灣同胞在大陸地區,仍然被限制在看客與打工的身份範圍之內。

今時今日的中國已經沒有任何理由不能自信的面對世界,更不必說面對臺灣同胞;既然兩岸統一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繞不開的目標,那麼至少在大陸當局的治權範圍內,讓臺灣同胞享受公平政治經濟待遇,就是邁向統一的標誌性重要舉措。當然,筆者也一向秉持同樣態度,要求臺灣當局必須在臺灣地區放開對大陸同胞的公平的政治經濟待遇。

第二、中國的百年屈辱之一就是治外法權;臺灣曾經淪爲日本殖民地五十年,臺灣同胞當了五十年的二等人,因此對類似治外法權這樣的區別待遇,傷痛是刻骨銘心,代際相傳。兩岸四地既然都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兩岸之間不應存在任何主權爭議,至多隻是互不否認治權。粵港澳大灣區內有數以萬計臺資企業,幾十萬臺灣同胞,當某一臺資企業或是臺灣同胞,因商事案件走進大灣區商事法院的法庭時,他會發現大陸人可以找大陸律師當訴訟代理人,港澳同胞可以請港澳律師當訴訟代理人,唯有臺灣同胞不能請臺灣律師當訴訟代理人;坐在商事法院審判席上的法官,可能是大陸人、香港人、澳門人,唯獨不可能有臺灣的法律專家坐在審判席上;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商事法院裁判的準據法爲大陸法律、香港法律、澳門法律,只有臺灣法律不在其列。試想,此時這位臺灣同胞將作何感想,他還會感覺他也是中國人嗎?或是他能不自嘲自己在大陸地區至多不過就是個二等中國人嗎?

前總統馬英九在2020初曾經表示,兩岸之間不存在國籍爭議;這是根據兩岸法律都完全正確的一句話,但是卻在臺灣社會招致不少非議。筆者必須指出,臺灣之所以會形成如此局面,兩岸都有責任。

兩岸的開放終必是雙向並行,臺灣地區早有行之多年,認可並執行大陸法院做出之裁判的法律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就規定了:「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爲內容者,得爲執行名義。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爲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筆者建議,大陸當局可以在此基礎上往前再跨出幾步,我們看看會有怎樣的結果。其實結果很容易預料,那就是兩岸關係將更爲融合,兩岸商業將更爲蓬勃發展,兩岸的產業鏈將從製造業擴展到服務業,從臺資企業擴展到臺灣同胞。兩岸從各個方面看起來,都呈現着一個走上快速邁向統一通道的良好局面。

習近平總書記日前考察福建時曾經提及,兩岸工作「要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要勇於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有關單位若是能夠深切領會習總書記「以通促融」四個字,儘速打造兩岸四地行業標準對接,完善兩岸營商環境融合。那麼改善兩岸關係的東風將完全可以自己一手創造,用不着等待那些個不必等待的臺灣地區政黨的表態,大勢就能成,大局就能定。

(作者爲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