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假的!亞泥20年後才落實新礦業法 環團:把人當傻子
▲礦業法修正採礦需原民部落同意,但不適用於新法通過前的展限案。(圖/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行政院7日通過礦業法修正案,明定全臺66個礦場要在五年內補辦環評;另外,礦務局局長徐景文表示,已申請展限的50個礦場在新法尚未通過前,仍用舊法,如當中遇到新法通過,採「從新、從優」原則,以有利業者的法條爲優先。對此,多個環團抗議,表示賴內閣玩兩面手法,修法實質爲財團開後門,把關心此議題的人當「傻子」。
此次礦業法修正案包含六大修法重點,包括落實原民權益、開採量加強管理、開放資訊與參與、刪除不合理條款、強化環境保護、明定回饋機制。在強化環境保護方面,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年產量大於5萬公噸以上的6個大型礦場,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包括亞泥、潤泰的兩個礦場、宜大、榮豐跟臺塑;年產量小於5萬公噸的60個礦場,則在5年內補辦。未於限期內補辦環評,經審認不應開發者,廢止礦業用地。
不過,地球公民基金會、臺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嚴正指出,行政院提出的礦業法草案,比起礦務局八月的預告版簡報更加倒退,爭議超大的亞泥案仍持續「免告知」、「免同意」,得以繼續炸山挖礦20年。
其中,關鍵條文排除目前申請展限中的50個礦場,輕巧避開新版礦業法管制。修法核心明定未來礦場開發需落實原基法21條,採礦需原民部落同意,但卻僅適用修法通過的新展限申請案,過去爭議礦場以及修法前申請中的礦場都不需補辦,例如今年3月通過展限20年的亞泥案,因此保障原民權益根本是空談。
另外,補辦環評的礦場被認定不應開發,也不一定會被廢止礦業用地;在礦業用地核定前,僅面積超過2公頃、生產量超過5萬公噸的大礦場才須補辦環評,漏掉位於敏感區位的小礦場,而且環評尚未通過期間,業者仍可繼續開採,可以一邊補做環評,一遍繼續挖。
地球公民基金會也痛批,政院版條文竟將礦權展限和礦業用地核定脫鉤,加上環保署尚未完成修法,因此未來礦權展限是否要做環評還是未定之數。其他與採礦相關的地質法、文資法、區域計劃法等法規管制,也被行政院版礦業法架空!霸王條款看似修正,但仍開了像是「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大公益之情事」這種定義不明確,且讓主管機關單方面擁有過多裁量權的後門。
因此,他們要再次重申訴求,包括撤銷亞泥違法展限、礦權展限必須要重辦礦業用地核定,適用當下國家法規進行審查、環評法、原基法應溯及既往並完整落實,若未落實,應廢止礦業權或礦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