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國中少女如廁露餡 男硬扯還沒開始拍!判刑3年8月

偷拍國中少女如廁露餡,陳男硬扯還沒開始拍,被判刑3年8月。可上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陳姓男子在2023年4月20日傍晚,駕車前往一所國中,將車停放校門口後,步進入校園內,尾隨穿體育服的女學生小萱(化名)進入女廁,利用小萱如廁的機會,在隔壁間拿手機要偷拍,所幸小萱察覺有異,陳男還來不及拍攝就被發現隨即逃逸,小萱報案後,警方鎖定車牌循線查獲陳男並依法送辦。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案發時她是國三學生,因爲升學關係,被學校要求留校晚自習,當時她前往女廁途中,有看見男子從校門口走進來,當下不以爲意就直接進入女廁,準備上廁所時,就聽見男子進到隔壁間,覺得對方很可疑,便停下所有動作並觀察。

沒多久就聽見拉拉鍊的聲音,還看對方拿手機在廁間隔間板上,她馬上就衝出廁所去找老師,因爲學校運動服沒有拉鍊,所以非常確定是從隔壁廁間傳來的拉鍊聲。

陳男辯稱,當時只是將手機畫面打開,還沒有進入拍攝模式,並沒有拍攝行爲;辯護人則辯稱,依據法律構成要件,需有性影像可供拍攝始可成罪,但依據小萱所說,她當時並未開始如廁,所以根本沒有性影像可供拍攝;況且,陳男從頭到尾都沒有開啓鏡頭,沒有任何拍攝的動作,自然不構成犯罪。

法官 審酌,陳男僅爲滿足一己私慾,以違反意願之方法,着手拍攝小萱如廁時之性影像,所幸遭小萱察覺而未得逞,然仍可能造成其心靈創傷,且陳男犯後未能正視自己的錯誤、否認犯行,也未與小萱達成和解並賠償。

法官考量,陳男在本案前並無前科,其素行尚可。日前依法判決,陳男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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