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愛不再 扯下體殃及憤怒鳥
桃園縣王姓男子與同性伴侶羅姓男子因協議分手發生爭執,王男以原子筆、衣架攻擊羅男並扯他下體成傷,由於雙方和解不成,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王男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根據高院27日公佈的判決書,王姓、羅姓男子爲同性伴侶,去年7月間,2人在羅男家協議分手後發生爭執,王男以原子筆刺向羅男頭部及臉部,隨後又持衣架毆打羅男身體,並徒手拉扯羅下體,導致羅男臉部、頭部等處擦傷、下體挫傷,遭在場友人報警處理。
王男事後願意以10萬元賠償羅男,但羅男不同意,雙方沒有達成和解。高院審理後,審酌王男無前科且素行良好,犯罪動機是因與羅男協議分手時,無法剋制己身衝動與怒氣,但犯後坦承罪行並表示悔意,態度良好,判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