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是否除罪今揭曉!法律源自《大清律例》 違者最輕80大板...今最重囚1年

▲我國現行通姦罪其實沿襲自清朝的《大清律例》。(示意圖/pixabay)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29日下午4點將針對《刑法》通姦罪違憲案作出解釋,很少人知道,多年來引起爭議的通姦罪,其實源於《大清律例》這部古早法典,當時通姦與妨害性自主、對未成年性交等罪並列爲男女之間的不法行爲,最大不同是,現在《刑法》規定通姦最多關1年,清朝則分行爲情節要處以不同次數的仗刑,如果犯的是強姦罪,1個字「絞」。

《大清律例》從17世紀草創,一開始也是沿襲自明朝律法,後來幾經修訂到436條,從稅務戶政兵役全部包含在內,清末起義後,曾短暫被民國政府承襲,直到法制改革,分成民、刑等多部法律,現行《刑法》基本上就承襲了《大清律例》中的〈刑律〉,根據法務部2013年的1份有關通姦罪研究紀錄,通姦罪也是從《大清律例》沿襲而來。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篇〉一開始就寫着,「凡和姦杖80 有夫者杖90 刁姦者杖100」,而我國《刑法》最初草案明定「凡和姦有夫之婦,處4等刑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1919年修正草案,首度把通姦罪放進「妨害婚姻家庭罪章」,規定「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1935年修正爲現行的「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古時候犯通姦罪的人要接受仗刑處罰,和現在最多判刑1年,實際上大多可易科罰金不同。(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除了通姦罪之外,《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篇還有許多與「奸」有關的罪刑,包括「強姦者絞」、「奸幼女12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京城內外拿獲窩娼…其租給房屋房主初犯杖80徒2年」,在現行《刑法》中,這些罪刑分散在妨害風化等不同篇章,近年爲避免法律條文夾帶強烈的性別歧視意味,已經修法用「妨害性自主」等字眼取代「奸」,一直沒變的「通姦罪」,則因除罪化議題持續社會上成爲議論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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