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出爐】呂秋遠/99.9%與異性婚權益相同 只差在「收養」
我想,這個結局只能是現在的最好,縱然我從頭至尾都支持同志婚姻入民法,但是既然行政院做此決定,也只能仿效李前總統在訪問新加坡時,無奈迴應的這句話:「不滿意但可以接受。」而且,支持同志陣營確實要感謝大法官與蔡英文總統的努力,否則同志婚姻肯定遙遙無期。
關於同志婚姻,行政院提出來的草案名稱,叫做「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大部分人應該看不懂這種法案的名稱,但是簡單來說,就是反對同志結婚者,一直要求專法名稱是「伴侶法」,不給結婚。但支持同志婚姻者,卻堅定要求專法名稱是「婚姻法」,要給結婚。所以行政院只能折衷,以釋字748號作爲法案名稱,完全按照憲法解釋的「客觀」結果爲準。那麼,釋字748號到底是什麼呢?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爲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所以,這項草案當然是比照異性婚姻法的草案。是婚姻,不是伴侶。只是因爲反同陣營就是不認同同志可以結婚,所以在草案上行政院不表明態度,而是「如果你要知道到底是婚姻還是伴侶,自己去看釋字748號」的意思。如果反同陣營還要說草案所指的意思是伴侶,除非異性婚姻也就是伴侶,否則沒道理認爲同志婚姻是伴侶。
這項草案非常簡單,大致上就是將異性婚姻擁有的權益完全給予同志。原則上只有一點不同,就是同志婚姻不得收養與自己無血緣關係的子女。這一點雖然還是有違憲的疑慮,畢竟異性婚姻可以收養無血緣的子女,但往後肯定會有不同的補充見解或是修法出現,甚至實務上也有許多婉轉達到目的的方法。重點是,異性與同性婚姻在實際上百分之九十九點九的權益是一樣的,這一點就已經讓等待已久的同志可以暫時活下來了。所以,5月24日以後:
1/同志可以結婚,不是伴侶,是配偶、是配偶、是配偶。(法條上是使用雙方當事人的字眼)
2/外國人可以與臺灣同志結婚,而且享有與異國異性通婚同樣的權利。
4/除部分收養規定外,完全準用民法,離婚時可以分對方的財產、可以請求酌定收養對方孩子的親權。
7/繼承的權利等於現行異性戀配偶的權利。
8/結婚以後不要外遇,否則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或通姦罪。
9/以後兩個人要互相扶養,這是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
不顧北京反對,同志婚姻終於塵埃落定,歡迎進入愛情的墳墓裡,各位同志,2019年5月24日後,在你們的婚禮上見。
一定要幸福喔!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雲論》提供公民發聲平臺,歡迎能人志士、各方好手投稿,請點此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