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三讀 確立一人一票監聽

總統馬英九曾訓勉調查員,沒其他管道蒐證才監聽(圖/東森新聞資料照)

記者賴映秀臺北報導

法院院會14日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修正條文,確定了「一人一票」原則,不得浮濫監聽。對於調閱通聯紀錄,除了部分十年以上重罪外,其他狀況須向法院聲請覈准才能調閱。同時,修法也明定公務員不得將監聽內容移作其他使用。

因2013年「九月政爭」引發濫權監聽問題藍綠立委提出《通保法》修正,《通保法》也成爲朝野角力戰場,立法院長王金平多次主持協商,14日中午達成共識。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下午主持院會,《通保法》三讀後立委突然喊出文字修正,將誤植的調閱「書」改成「票」,洪秀柱數度確認文字內容,經10多分鐘才敲槌。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通保法》修正,未來監聽票必須經檢察署立有偵、他字本案案號,才得向法院聲請;單一監聽票的聲請,以單一監察對象爲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須同時聲請數張監聽票,也就是「一人一票」,不能「一票多吃」,杜絕浮濫監聽。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表示,雖然沒有辦法到達「一人一案一票」,但相信「一人一票」增加行政程序的繁瑣,如果配合所謂的立案,對於「濫權監聽」一定也可以改進,一定可以改變過去隨便立案、找不到被告跟所涉的犯罪事實,卻可以聲請監聽票的這種浮濫事實。

監聽時如果發現其他案件的犯罪資料,雖然不能作爲另一案的刑事程序證據,但是如果在發現後7天內,補開監聽票並經法院同意,還是可以將監聽資料當成另一案證據。

國民黨政策執行長林鴻池、立委李貴敏確認《通保法》條文。(圖/記者賴映秀攝)

修法也調整檢警調閱通聯記錄規範,除了偵辦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強盜、詐欺、毒品走私、組織犯罪、人口販賣等重罪,因爲時間緊急可以直接處理,其他案件都必須先跟法院聲請覈准調閱。

另一方面,修法明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者,將通訊監聽資料挪作他用,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未來再有類似檢察總長黃世銘,將監聽資料上呈總統舉發司法關說案,就會適用新法。本次修法也增訂,監錄內容與監察目的無關,不能做成譯文,被解讀爲「王金平條款」。

同時,本次院會也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將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列入準抗告救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