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 7大方向一次看

電子簽章將等同紙本簽章效力。(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爲推動電子簽章普及運用,塑造更有利多元電子簽章發展法制環境,達成智慧政府和數位轉型政策目標,並暢通國內、外企業交流往來,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數位部表示,該次修法包含七大方向,將有助於社會大衆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讓電子簽章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

數位部說明七大修法方向。一、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二、明定數位簽章爲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三、區別電子簽章之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爲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效力。

四、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五、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考量原則,於具備安全條件相當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六、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行政院各部會及民間憑證機構對於電子簽章覈定、簽發與應用等相關情形,並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每年公佈。

七、爲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各該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二年爲限。

同時,數位部說,爲健全臺灣電子簽章技術服務業發展環境,亦規劃建立電子簽章解決方案服務能量登錄機制,期透過具公信力登錄機制,盤點國內電子簽章技術服務能量,建構國內電子簽章產業地圖。

另外,針對各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所屬機關(下稱各行政機關)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各類行政措施,數位部會持續協助各行政機關儘速廢止排除適用之公告,讓民衆更能體驗電子簽章的便利。

數位部說,現今國內資通訊及網路技術發達,國民生活與工作型態轉變,電子簽章的應用場景多元,該次修法將有助於社會大衆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讓電子簽章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

對於落日條款,數位部長唐鳳30日受訪時表示,依照數產署的盤點,中央部會推動電子簽章以及承認電子文件,大部分是可以配合,至於爲什麼最後還是有留一個落日條款,是怕有機關設備來不及更新,或它還需要編列預算,因此可以出示理由,最多可以再延長兩年。以中央來講,目前還沒有聽到說有哪個機關全面不配合。

另針對電子簽章法三讀後,與打詐相關的部分何時可以上路?唐鳳說,在內政部主導的打詐專法草案中有提案,在數位部主管的網路廣告業中,所有的廣告在上架前都需要用數位簽章、FIDO或是相同的強度的方法,來去進行身份的確認,期程部分則需與內政部確認。惟跟金管會能互相配合的地方(指投信投顧法中與金融投資相關的廣告),有一個政策平臺,這部分會第一時間就來啓動這方面討論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