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胸頂撞女胸 性騷擾判無罪

同事吵架,男方胸部頂撞對方胸部,挨告性騷擾獲判無罪。圖爲示意畫面,非當事人。(本報資料照)

許多男性激烈爭吵中常會出現「挺胸助勢」的動作當心惹來困擾。許姓男子公文問題與女同事口角後,氣憤之下挺胸頂撞了女同事胸部兩下,結果被控性騷擾,一審認爲許某的行爲沒有性騷擾犯意,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爲,不能因許某「挺胸」碰觸女性胸部就認定是性騷擾,駁回上訴,判許無罪確定。

雙手後背 連撞兩次

2017年9月,許在任職的同鄉會內,發現公文被調包,認爲可能損害同鄉會名譽,於是走到女同事座位前用伸出手指,指責女同事;女同事不甘示弱反問「你要打人嗎?」,許某怒回「我不用手打妳,我用胸部頂妳」,接着雙手背在後面,挺胸頂撞面前的女同事胸部兩次,激烈的爭吵讓包括許某母親在內的其他同事趕忙勸解劍拔弩張的情勢女方事後憤而提告許某性擾騷

檢方起訴後,一審臺北地院勘驗事證,確認許有頂撞胸部的事實法官認爲,案發當時雙方發生爭吵、彼此情緒對立,之後發生頂撞胸部行爲。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是指對被害人身體用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的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使人有不舒服的感覺許男的行爲不帶性暗示及調戲意味,沒有主觀上性騷擾的意圖,判許男無罪。

宣泄不滿 非屬調戲

檢方不服,上訴指稱一般社會經驗,碰觸女性胸部就足以引起女性不舒服、不悅的情緒,且足以引起女性受歧視的感受,許某所爲確有輕蔑、輕浮、調戲的意思,不該因雙方爭吵及許母也在場,就推論沒有性擾騷的意圖。

高院判決理由認爲,不能因許碰觸女性胸部,就以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來認定有性暗示而爲性騷擾,雙方當時發生爭執,許某又揚言動手打人,頂胸之舉是在宣泄對女同事的不滿情緒,且提告女同事也一再提到被攻擊傷害,沒有提到遭調戲而有不舒服的感覺,支持一審見解,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