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離題 大法官角色錯亂
(圖/本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10日開庭,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否適用暫時處分進行辯論。然而,當天卻出現討論失焦之情形,屢屢針對「本案是否應受理釋憲聲請」之程序事項或「本案是否應駁回聲請」之實體事項進行爭辯,憲法法庭之訴訟指揮並非妥適。
簡言之,10日憲法法庭之審理事項既然是針對「憲法法庭是否應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適用爲暫時處分之裁定」而進行辯論,則回到《憲法訴訟法》第43條對於暫時處分之法律要件,辯論應聚焦在以下幾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適用是否會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造成「難以回覆之重大損害」?該法修正條文會影響哪些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這些影響是否會造成「難以回覆之重大損害」?是全部修正條文都會造成上述重大損害,還是隻有部分條文?有無「急迫必要性」?有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
然而,大法官的前兩個提問「覆議失敗,行政院又認爲法律違憲,是否也要接受?」及「相關機關聲請釋憲是否有違程序?」都跟暫時處分的審理無關,顯然失焦。
大法官的第3個提問「總統若拒絕立院邀請,立院如何迴應?」,纔算是跟「急迫必要性」扯上邊。然而,總統訴訟代理人之迴應「不會接受總統透過協商的方式,希望一個明文的法律規範可以暫時不要遵守」,就顯然故意忽視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4第2項,總統國情報告後口頭提問之「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之法律明文。實則,賴總統先前已表明不會赴立院進行國情報告,故本案顯然並無「急迫必要性」存在,自然不需做成暫時處分。
大法官的第4個提問「《刑法》第141條之1的虛僞陳述是否有不明確疑慮?」則是涉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虛僞陳述追訴刑事責任規範是否違憲的問題,也與憲法法庭是否應做成暫時處分裁定無關。
實際上立法院即將於16日休會,到9月1日纔會復會,在此之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並無適用機會。況且憲法法庭已排定8月6日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進行本案言詞辯論,所以只要憲法法庭在立法院復會前做成解釋,就不需要暫時處分,何來急迫必要可言?
此外,部分大法官的提問甚至出現以總統或行政院代理律師自居的角色錯亂情況,令人對憲法法庭的中立及公正性感到憂慮。
管見以爲,大法官應駁回暫時處分之聲請,並針對本案召開準備程序,讓各方當事人對於8月6日言詞辯論之程序進行更充分的意見交換,才能讓真理愈辯愈明,憲法法庭的公正性也纔不會受到質疑。(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