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員警延宕13件民眾報案 懲戒法院判休職半年

桃園市警察局丁姓員警,未將13件民衆報案的刑事案件陳報分局進行後續偵處,均超過1年,桃園市政府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爲丁姓員警違反職務義務,判決休職6個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丁姓員警於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服務期間,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受理陳姓民衆報案稱遭人徒手毆傷案件。陳姓民衆因爲遲未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向青溪派出所詢問,才發現丁姓員警尚未將案件陳報,且相關筆錄卷資已遺失。

陳姓民衆去年6月間向桃園地檢署告發丁姓員警廢弛職務及湮滅刑事證據罪,丁姓員警纔將案件陳報桃園分局辦理,桃園分局並將丁姓員警函請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後來因爲本案不符合刑事犯罪,將丁姓員警不起訴確定。

桃園分局擴大清查丁姓員警受理案件陳報紀錄,發現丁男於青溪派出所服務期間,另有12件刑事案件未依規定陳報分局進行後續偵處,除陳姓民衆所報傷害案延宕計1年1月外,其餘延誤達1年以上,也有長達2年者。桃園市政府將丁男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指出,有關警員受理報案的作業程序,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受理刑案報案作業程序」規定,案件應該在24小時內陳報分局偵查隊。另依刑案紀錄表作業規定第22點規定,受理員警於24小時內書面填報發生紀錄1份,經所屬單位主管核章,並送分局偵查隊。

懲戒法院認爲,丁姓員警所爲嚴重影響報案民衆權益,危害社會治安,且延誤刑事案件後續偵處,妨礙真實之發現,足使公衆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信賴,並損害政府機關之信譽與形象。

懲戒法院審酌丁姓員警於服務機關調查時坦認違失,及任職期間的職務表現,判決丁姓員警休職,期間6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