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1警隱匿14件案!最長延宕418天 判處休職6個月
臺東縣警察局1員警隱匿14件案,被判處休職6個月。(莊哲權攝)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警分局1名王姓警員,去年被發現延宕處理車禍事故公文,被記1大過行政懲處後,警局擴大清查,發現王警從去年3月開始,受理民衆報案未依規定程序辦理共14件,其中延宕最長天數達418天,被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懲戒法院,判處王警休職6個,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警2020年於利嘉派出所任職期間,於9月28日受理車禍案件,未依規定陳報分局辦理刑事案件移送程序,經分局獲知啓動查處,並於去年3月調派寶桑派出所,分局召開考績委員會決議將王警記1大過懲處。
臺東警分局今年5月19日擴大清查,赫然發現王警從去年3月17日至今年3月22日止,有受理民衆報未依規定程序辦理達14件,包括妨害自由、妨害名譽、過失傷害、詐欺、毀損、侵入民宅、竊盜及搶奪等案件,公文延宕逾期天數最長達418天,最短47天。
分局調查,王警受理民衆報案公文中,去年11月24日受理1件搶奪案,竟未依重大刑通報偵防中心,且未填報刑案紀錄表,核屬匿報。分局今年7月15日召開考績委員會議,認爲王警去年雖核予記大過處分,但仍未改善,決議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審理時,王警稱「因對受理案件流程不熟悉,所以受理案件後纔會放在抽屜裡,未依規定陳報」。
懲戒法院認爲王警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影響人民權益,且影響後續司法偵辦,爲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判處王休職6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