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嚴刑峻罰能防酒駕?醉不上車纔是王道
▲酒駕害人又害己,防制酒駕應迴歸到最前端,也就是讓酒醉者上不了車。(圖/視覺中國)
近來酒駕撞死人的事件頻傳,行政院長蘇貞昌在臉書表示,酒駕應視爲故意殺人嚴懲,法務部立即端出刑法修正草案,增列再犯酒駕致人於死最重可判處死刑的規定,同時也修改酒駕致人重傷、死亡的刑度。
目前爲防制酒駕所提出的方案約莫如下:
1.重刑:酒駕處罰的刑度一修再修,惟實證顯示,目前酒駕致死的最低本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但法院判決63.7%的酒駕致死案量刑,都低於法定最低本刑3年,甚至有九成八以上的酒駕案件,法院僅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顯然法官對於酒駕要量處重刑並不埋單,反而因此給了社會大衆一個辱罵法官爲恐龍的理由。再者,將酒駕視爲有不確定殺人故意,飲酒之初即被認爲有着手犯罪的故意,可能顛覆長久以來對於犯罪始點的認知。法務部對此急於修法,只能說是「政治正確」。
2.鞭刑、命令清洗大體:近代刑法採取「禁止酷刑原則」,禁止對身體施以酷刑,因此鞭刑和命令清洗大體,都有違反人權的疑慮。況且,現在也沒有法源依據,道安講習不是勞動服務,無法命令清洗大體,若改採觀看車禍罹難者大體,或到靈堂上講習課等較輕微的恫嚇方式,可能也沒什麼效果。
3.酒精鎖(BreathAlcoholIgnition Interlock Device,簡稱BAIID):此涉及對人民財產權的侵害,外國都是強制累犯加裝,也可以請人代爲發動車後再自行駕駛,防不勝防。
4.代駕:問題可能有,人民是否願意多花錢請代駕,以及國內目前代駕業者是否普及。
5.連帶責任:要求販售酒類業者、搭車乘客與酒駕者負連帶責任,但這種作法非但違反「刑止一身」、「刑事責任個別化原則」,且要課予販售酒類的業者、搭車乘客勸阻酒駕,就臺灣現在的社會風氣恐難以執行。
嚴刑峻罰有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當喝酒已成爲國民生活習慣的一環,高興時喝酒助興,悲傷時藉酒澆愁,人民不覺得酒駕上路是嚴重的事情,社會大衆欠缺一同防制酒駕的意識時,嚴刑峻罰未必有效。因此,要解決酒駕問題,應迴歸到最前端,也就是讓酒醉者上不了車。
就前述防制酒駕的措施,酒精鎖及代駕的方式應較爲可行。至於採取酒精鎖所衍生財產權侵害的疑慮,可以用維護公衆利益之必要來加以稀釋,亦可由行政機關以編列補助來加以緩解。無法避免請人發動車後再自行駕駛的情況,因其對於犯罪的發生給予助力,以重罰和連帶賠償的方式來加以制裁並無不當。
至於代駕,雖然會增加人民額外費用的負擔,但相較於鉅額的罰金,顯屬輕微,不致於被認爲過度侵害人民的財產權。當代駕風氣盛行,有利可圖時,依市場經濟法則,業者自會設法解決不足的問題。
當喝酒成爲社會大衆生活習慣的一環,採取行政處罰,例如:立即吊銷駕照,如公務員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傷,馬上列入汰除;若任職於私人機構,課僱主予以解僱之責,否則處罰僱主,絕對會比用司法判決防制酒駕來得更有效率。
酒駕肇事害人害己,防制之道絕非以嚴刑峻罰就可以達成,古人有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嚴刑峻罰未必具有嚇阻犯罪的效用,讓酒醉者上不了車,纔是王道。
好文推薦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