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揭弊心驚驚 吹哨者真能受到保護?
▲多數犯罪行爲若非知情者揭弊,想破案多有困難。如何落實吹哨者身分的保密,是吹哨制度成功的關鍵。(圖/視覺中國)
多數的犯罪行爲都具有隱密的特性,若非知情者揭弊,想破案多有困難。但揭弊者經常已是醬缸文化的一環,也是共犯者,揭弊後恐將面臨被人報復或遭公司裁員,因此,若無一套鼓勵揭弊的特別措施,只期待個人憑良心去揭弊,恐怕是不可能的。
爲此,各國對於政府或組織內部不法行爲的揭弊,都設有吹哨者保護機制,例如美國的《揭弊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英國的《公益揭露法》(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以及日本的《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等。我國目前尚無完整的揭弊保護機制,只在不同的法令,諸如《證人保護法》、《證券交易法》、《勞動基準法》中規定,不僅規範過於零散,同時對於揭弊者保護程度亦顯然不足。
以《證人保護法》爲例,僅適用於刑事案件,不能豁免行政責任,所以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公務員戴立紳揭露主管貪瀆,刑事換得免刑,但因《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過於僵化,導致其被免職,到現在還沒有工作。其他相關法規對於揭弊者身分及工作的保障,也都付之闕如,像永豐金控財務長張晉源揭露鼎興牙醫器材詐貸案、三寶建設等超貸案,因身分曝光,一夕之間被董事會拔除所有公司職務;副總經理王幗英揭露輝山乳業超貸案,除了被無預警開除,還被提起民刑訴訟,兩年多來更接獲數十封公司寄發的存證信函,以報復其揭弊行爲。
如果揭弊者要承受這麼多不利,那麼揭弊一事勢必成爲空談。因此,鼓勵揭弊必須有一套保護揭弊者及豁免責任的機制,讓這些深陷其中的人在利弊權衡後,願意出面揭弊,否則只會讓人選擇隨波逐流。
對於吹哨者保護最少要有「身分要保密」、「人身安全要保障」與「經濟生活要保全」,確保揭弊者免於遭致不利益後果。最後是鼓勵揭弊的特別措施,最常見的是給予揭弊者特定檢舉獎金,以及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藉以提高揭弊的誘因。但從過往例子可見,當揭弊者的真實身分被揭穿,隨之而來的是各種心理或物理上的報復。
行政院剛通過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規定,若揭弊者也是共犯,或吹哨後有安全之虞,可準用《證人保護法》,並擴及家人、配偶等生活密切之人。但就《證人保護法》的實務經驗顯示,在刑事司法程序進行中,爲顧及被告的程序權保障,例如閱卷權、出庭詰問權等,反而常使揭弊者的身分曝光。因此,如何落實吹哨者身分的保密,是吹哨制度成功的關鍵。吹哨者的身分無法保密,人身安全即無法獲得保障,經濟生活也無法獲得保全,再高的檢舉獎金也創造不出揭弊的誘因。
以往揭弊制度常被人詬病的原因,在於一旦揭弊身分曝露,揭弊者常被降調、減薪、解職、懲處等不當對待,《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規定,當有此情形可依法請求回覆賠償,還可請求精神慰撫金、訴訟律師費、待業補償金等。可是僱主一旦作出上述處置,揭弊者經濟生活即陷於困窘,卻還要面對企業組織的龐大壓力,以及漫漫的訴訟長路,若無進一步的經濟補助,恐怕很少有人可以堅持到最後。
草案即便對私人企業訂有「好聚好散」條款,即揭弊者與僱主可合意終止勞務契約,僱主需支付3個月至1年不等的待業補償。然而,傳統的組織文化都將揭弊者視爲「抓耙子」,而不是社會良知,也常認爲揭弊是「窩裡反」,是利益分配不均,揭弊者鮮少能獲得他人喝采,多數會遭到組織內部不合理的待遇。例如當時出面檢舉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的基層公務員,事後不僅被調單位,考績更是連續三年乙等。對於揭弊,如果企業文化不變,恐怕更多人只會選擇同流合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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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