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保護法 專家建議公私分立
揭弊者保護法難公私一體適用
立法院司法及法治委員會於8日舉行「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聽會,針對草案基礎架構進行討論。多數學者專家均建議應考量公私部門模式差異,採「公私分立」的立法宗旨,由公部門先行立法,再另訂私部門揭弊保護範圍,避免黑函文化盛行、揭弊蟑螂亂象及保護廣大中小企業公司治理原則。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討論歷經12年,獲朝野黨團應儘速立法的共識,並各自分別提出版本草案,行政院則尚未提出政院版本。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立委吳宗憲舉行「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聽會,針對在保障揭弊者的同時,如何降低企業商譽影響及治理原則等問題進行討論。
全球永續公益組織聯盟理事長王藝憓出席,代商總前副秘書長戴中興及中小企業發言。她表示,現行草案主要以公部門機構爲發想,但公部門經驗未必能直接套用私部門,國內有八成以上中小企業爲小規模公司,強制企業設立專責人員,勢必增加其成本與行政負擔,應在內部治理的基礎上,逐步推動適合企業本身情況的揭弊機制。
爲防止揭弊保護淪復仇工具,王藝憓認爲,揭弊方式應由內而外爲主,企業優先透過內部治理和監督機制解決,避免增加無謂司法負擔。貿然對外部機關提出揭弊,可能造成揭弊錯誤或失準,導致企業內部機密外泄、損害商譽及利益,甚至遭競爭對手利用;建議在沒有完整配套前,揭弊先採內稽內控、公部門先行,以及行政立法雙軌並行的方式,彈性較大,也能避免造成不必要損害,影響企業ESG成長。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副秘書長邱碧英則表示,這部草案討論12年不是行政機關的怠惰,而是真的有其考量點,國內163萬家中小企業若以現行草案一刀切,影響大;現行私部門弊端範圍,包括勞基法、食品安全法、醫療器材管理法、金融法規等都有明確揭弊管理規定,建議公部門先行,而私部門不管是用分流或分次的方法來做,都會比較好。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教授劉邦繡指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有其必要性,但公部門與私部門運作性質不同,揭弊機制的立法應有不同考量。針對揭弊保護範圍,應考量揭弊者身分,若揭弊者同爲共犯結構,就不該適用民事、刑事及各項職務保障。
另外,針對揭弊者後續去留,劉邦繡認爲,公部門揭弊者的僱主爲政府機關,留用、回聘或轉調都是考量方式,但私部門的揭弊者,應提供兩種方式,除保障工作外,也可另訂「好聚好散」條款,若揭弊者離職應給予適當補償。
萬國法律事務合夥律師洪志勳指出,若將公部門揭弊者的保護及適用範圍套用於私部門,恐怕會加深黑函文化,部分黑函內容並不正確,也非出於公共利益,可能導致企業有心人士以揭弊的名義與大旗,進行內部競爭、爭權行爲,損及企業治理及形象。
洪志勳指出,英國、日本、美國等相關揭弊者保護規範,皆以勞工爲主體,因爲他們沒有足夠武器跟僱主對抗,讓揭弊者可勇於發聲,而我國實務上,公司內部監察人、董事跳出來當揭弊者,揚棄《公司法》賦予監督職責的忠實義務,這是我國鼓勵的精神嗎?因此他建議,揭弊者應排除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等高階管理階層的保護,而若揭弊者取得的內容爲非法管道或不實資訊,不該爲其免除刑責及給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