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圖高額“扶貧款” 幫忙轉賬被判刑
明知自己不屬於扶貧對象,女子薛某卻還想領取高額“扶貧款”,將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來完成“愛心捐贈”任務刷流水,結果成爲了電信詐騙幫兇。2月18日,清徐縣檢察院通報,經該院提起公訴,薛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刑罰。
2024年4月,薛某在手機上看廣告時,下載了一款手機軟件,隨後被客服拉入一個名爲“公益扶貧款發放”微信羣。在羣裡,有人告訴薛某,說她符合幫扶標準,可以領取51萬元扶貧款,但需要使用她的銀行卡完成“愛心捐贈”任務,刷夠流水後就能發放“扶貧款”。仔細詢問,薛某得知對方要將“捐款”先匯入她的銀行卡,然後取現再轉入指定賬戶。
生活並不貧困的薛某,未能經受住高額“扶貧款”的誘惑,於2024年8月22日將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拍照發給對方。次日,她的銀行卡就收到一筆2.3萬元的轉賬,按照對方要求,她分兩次將錢款取出,無卡存款至對方提供的陌生賬戶,並將回執單撕毀。2024年8月26日,薛某的銀行卡再次收到轉賬1.53萬元,但賬戶隨即被凍結。經查,轉入薛某賬戶的錢款爲電詐被騙資金,其中2.3萬元爲一名浙江籍受害人的被騙款。
2024年10月29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薛某主動到案。當年12月,薛某退賠受害人1萬元並取得諒解。
清徐縣檢察院審查認爲,薛某應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的行爲,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薛某協助、配合組織者轉移贓物,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犯罪以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認罪認罰,並賠償受害人損失,可從寬處理。隨即,該院在提起公訴時,建議判處薛某拘役,並處罰金。
經審理,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薛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審判處其拘役6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薛某銀行卡內被凍結的1.53萬元由偵查機關依法處置。
“莫信餡餅從天降,不做電詐‘工具人’。”承辦檢察官郭濤提醒,扶貧款的發放有嚴格的流程和渠道,不會要求使用個人銀行卡進行資金操作。對於此類信息,大家應保持冷靜,仔細覈實真僞。同時,要合法使用銀行卡、電話卡,妥善保管好個人信息和賬戶密碼,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爲他們實施詐騙的工具。(記者 劉友旺)
來源:太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