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泳客意外身亡 一審判6月、更一審以「可能猝死」改判無罪
中市泳池泳客發生意外不治,一審、二審法官以泳池救生員不符規定各判6月及10月,臺中高分院更一審法官則以可能猝死改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中市長春遊泳池2016年5月間發生76歲董姓女泳客溺水不治事件,依規定須配置合格救生員4人,而現場僅1人,管理人「長春早泳會」鍾姓理事長被控涉業務過失,一審以救生員人數未符規定,判刑6月;二審判10月。臺中高分院更一審以無法排除董女是心肌梗塞引起猝死,與救生員多寡無因果關係,改判無罪,可上訴。
臺中市長春遊泳池自2014年起由臺中市府體育處委託「長春早泳會」管理,依據游泳池管理規範,應配置救生員4人,2016年5月2日上午7時許,有人發現泳客董女漂浮泳池水面,在場泳客及救生員緊急施救後,送澄清醫院搶救不治,經董家屬提告。
泳齡長達50多年的董女,76歲、身高159公分,每天晨泳,深諳水性,案發處是水深140公分相對安全的外側水道。依規定,長春遊泳池規模應配置救生員4人,但案發現場僅1名涂姓救生員。
涂姓救生員證稱,董女下水前告知身體稍有不適,他出言勸阻,但董堅持下水;鍾姓理事長否認業務過失,並供稱,董是心肌梗塞瞬間猝死,與救生員多寡無關。
相驗法醫證述,驗屍發現董女嘴巴流出大量血水、口鼻周圍有幹掉泡沫,「窒息」徵象很明顯,並未解剖,判定直接引起死亡原因是「窒息」,先行原因是「溺水」。
第一個發現溺水的丁姓泳客證稱,當時泳客超過15人,他發現死者在最外側以臉朝下的姿勢漂浮水面,估計應事發後2分鐘內就發現及救援。鍾男委任律師則強調,現場有合格救生員執照的泳客至少5人以上,救生員人數與董女死亡並無因果關係。
一審法官認定,游泳池未依法安排足夠救生員,泳客發生意外時救援資源不足,因救護不及導致死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鍾男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鐘不服上訴。
二審法官認爲,游泳池應設救生員4人卻僅設1人,屬嚴重疏失,鍾男不承認過失,對死者家屬二次傷害,過失致死罪法定刑則爲「5年以下、拘役或50萬元罰金」,認定一審判刑過輕,撤銷原判、改判10月。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臺中地高分院更一審法官囑託臺灣大學醫學院鑑定,檢驗研判,無法判定是否「溺水窒息」死亡,至於心肌梗塞的診斷需有心電圖、血液、心導管等檢查、司法解剖等證據才能判斷。
臺灣急診醫學會函覆認爲,一般溺水因生理反應會有掙扎動作,若心臟突然停止則不會明顯掙扎,從有無目擊掙扎可合理研判是溺水或心臟突然停止造成。
救治的澄清醫院診斷則認爲,董女死亡原因「不詳」,因心肌梗塞死亡引起猝死的可能性極高,而口鼻血水是因心臟體外按摩所引起。
現場目擊施救的泳客及救生員等4人一致證稱,發現死者在水面靜止漂浮,救起即施行體外心臟按摩,過程未見死者口鼻有水流出。
法官以無法排除董女可能因心肌梗塞引起猝死,無法認定救生員不足與董女死亡有因果關係,判決撤銷原判,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