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監獄前舞獅、女郎跳鋼管 他迎友出獄…法院不罰

臺中黃姓男子爲了迎接吳姓友人出獄,上月底花錢聘舞獅團、鋼管女郎,到臺中監獄大門前大跳錶演,被轄區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滋擾公共場所移送;臺中地院審酌,黃男請舞獅、鋼管女郎目的是爲迎接出獄友人,其行爲並無「藉端滋擾」,裁定他不罰,可抗告。

臺中第四分局移送指出,黃男今年8月23日下午3點多,因吳姓友人出獄,黃就聘請舞獅、鋼管女郎到臺中監獄大門前表演,以此迎接吳男出監。

警方認爲,黃的行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者,有妨害安寧秩序等行爲,將他送臺中地院裁罰。

臺中地院指出,社維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所謂藉端滋擾,是指行爲人假藉顯在之事端,於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滋事擾亂,以達到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潛在目的。

法院也說,且其言語或行動逾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衆觀念中所容許的合理範圍,而擾及該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覆者而言。

法院查,黃男自稱聘請舞獅、鋼管女郎到臺中監獄前表演,是要迎接吳姓友人出監,認定其聘請舞獅、鋼管女郎的行爲,並沒有何假借事端滋事擾亂而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等行爲,不構成該法中「藉端滋擾」的要件,裁定黃不罰。

臺中監獄。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