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12名校長收營養午餐回扣 1人逃美國26年躲過制裁

此案屢經上訴,此案纏訟17年,臺中高等法院直到更6審,只判了當中6名校長2年1月至3年徒刑,2010年最高法院上訴,全案才定讞。(中時資料照)

臺中市在改制前於1993年爆發教育界醜聞轟動全臺,12名校長向學生便當廠商拿回扣,導致廠商減少便當菜色數量,當中有校長收下高達235萬回扣,而前南陽國小校長紀培炘在每個便當收3.5元回扣,獲利54萬,一審遭判處6年2月,不過他在遭審時就逃至美國至今26年,今年5月28日屆滿追訴期,法院改判免訴。

檢方調查,當時學校代訂1個便當收費30到35元之間,因校長握有選擇能更換供應便當廠商,因此該12名校長竟要求廠商從學生交付的飯盒費用中抽取固定款項交給他們,以致廠商從便當中扣除菜色、減少數量來維持公司應得的利潤,足生損害於學生及家長利益

犯案的校長收受這筆回扣後,有的當作教職員福利金,有的用來購買教具部分學校由教師、合作社經理抽取「服務費」再交給校方當福利金;檢察官謝錫和歷經6個月偵查,查出學童每購買一個飯盒,涉案的12所學校和校長從中收取1元5角至4塊錢的回扣,民國84年依「公務員對於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

不過屢經上訴,此案纏訟17年,臺中高等法院直到更6審,只判了當中6名校長2年1月至3年徒刑,2010年最高法院上訴,全案才定讞;而紀培炘一審遭判6年2個月,不過他在審理期間已出國,高分院審理期間他也屢傳不到,在1996年發佈通緝,2016年再審此案,發現紀自1995年出境後再無入境

判決書指出,紀培炘的觸犯修正前的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前刑法規定追訴權爲20年,且當時刑法規定通緝應另行加計4分之1之時效停止期間,因此此案追訴權時效爲25年,而紀的犯行最後終了時間爲1993年10月,因此今年5月28日未追訴權時效屆滿,法院因此撤銷一審6年2月的原判決,改判免訴,檢方可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