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義爭女案 最高院發回北院更裁

臺義爭女案,最高法院發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本報資料照片)

義大利籍男子與臺籍女子爭取8歲女兒監護權官司,女童寫信給蔡英文總統、女童生母提釋憲後,憲法法庭認定讓男方帶走女兒的確定裁判違憲,最高法院18日裁定廢棄原裁定,發回臺北地院更爲裁定。

本案是因義男與臺女2014年未婚生下女兒,後來2人感情生變引爆跨海爭女的官司訴訟戰。臺北地院一審作出暫時處分,裁定在改定親權結果出爐前,女方應將女兒交付給男方,讓生父帶女兒出境回義大利同住。

生母提抗告被臺北地院合議庭二審駁回,再抗告也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後,臺北地院原訂今年3月14日是執行交付期限,但女童不願離開,生母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裁準暫時停止執行,也作成違憲判決。

經最高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爲臺北地院原裁定沒有考量8歲女童是否已習慣在臺灣的生活,卻強制她再移居義大利,此舉是否造成心理、生活衝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北院原裁定均未調查,並非妥適。

最高法院指出,女童年僅8歲,心智成熟度不像成年人,她的意願及意見的陳述,如果受主要照顧者情緒、言詞等影響,而陷入兩難的忠誠困境,勢必承擔身心無法承受的過度責任,法院審究她意願時,應注意排除父母及其家族成員不當干擾。

最高法院表示,臺北地院未盡力排除相關障礙,讓本案選任的「程序監理人」(爲中立第三人,爲孩子在法律程序中的代言人與權益保護者)獲得女童信任後,得以提出女童對處分結果的意見前,就裁定駁回生母的抗告,有違法之處,因此發回臺北法院審理更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