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22人全無罪! 黃國昌仍關注接下來2個司法案
103年3月18日,反服貿學生衝進立法院佔領議場,抗議服貿法案倉促過關,開始24天太陽花學運。事後臺北地檢署依違反《集會遊行法》、煽惑犯罪、妨害公務等罪起訴黃國昌、林飛帆、陳爲廷、魏揚等22人。北院31日宣判22名被告全部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太陽花學運一審宣判,林飛帆等22人無罪。(圖/記者楊佩琪、張曼蘋攝)
被起訴煽惑他人犯罪共9人,包括黃國昌、周馥儀、黃鬱芬、陳爲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陳廷豪、蔡丁貴;妨害公務罪4人,包括林飛帆、賴品妤、林楷翔、李惠仁;違反《集會遊行法》只有蔡丁貴;聚衆妨害公務罪共9人,包括蔡丁貴、李夙儒、黃國陽、許順治、王溪河、王文斌、陳建斌、莊程洋、餘能生;侮辱公署罪共3人,包括蔡丁貴、吳灃洪、賴富榮。
對此,當初參與318學運,現在已進入國會的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這個判決,從憲政民主的高度,肯認了公民精神與行動,感謝所有參與的夥伴與支持的朋友,也感謝過去兩年多來,在法庭上不斷闡述這個運動所具有憲政意義的義務律師團,接下來,也請大家共同關注、共同支持323行動與411行動的司法審判。
爲何這次22人全無罪?北院行政庭長廖建瑜指出,此次判決的主要依據爲「公民不服從」,北院審酌後,認爲本案符合此概念,因此不具實質的違法性。
廖建瑜說,「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包括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衆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爲、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衆事務目的、抗議行爲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須爲公開及非暴力行爲,且須符合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