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條款out?立委:不該立法牽制「立意良善」的放生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日審議《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農委會這次提出全面禁用獸鋏,提高了管理強度,但有關危害生態放生行爲的修正條款,則尚未通過;而非法繁殖的罰鍰將提高至10到300萬。
據《環境資源中心》報導,原先《野保法》對野生動物的捕捉,採「原則上不得使用」獸鋏,但有危及公共安全、人類性命之虞,與原民傳統文化祭儀所需,可以例外使用。但因獸鋏的不當使用頻繁,造成野生動物斷腿傷殘,所以農委會打算提高爲全面禁止使用,取消《野保法》中所有例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志清指出,放生活動有朝向大型化、商業化的趨勢,每年放生的動物,涵蓋蟲魚鳥獸數量超過2億隻,造成破壞生態、傳播疾病、危害野生物種。
因此,農委會提案對《野保法》第32、46條提出修正,規定「釋放經飼養野生動物需經主管機關同意,且將另定相關程序、種類、數量、區域等遵循事項」;以及規定「違法放生者一般動物處5萬以下、保育類處5萬以上20萬以下,造成大量死亡者則處50萬以上250萬以下罰鍰」。
據《臺灣動物新聞網》報導,經濟委員會召委林岱樺認爲,與其用立法來牽制「立意良善」的放生,倒不如在各縣市加強宣導,並建議不再續審,「農委會有沒有找動保團體和放生團體好好的談?我知道你們有,但後來偏向保育團體,而放生團體的就不聽了」。雖然這放生條款在審查會中被擋下,不過農委會期待,法案能夠順利在立法院這會期完成三讀,年底前上路實施。
另外,針對《動物保護法》,立委王育敏提出修正第25條之1順利通過初審,將擅自經營特定寵物的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的處罰,從原本的5到25萬,提高到10到3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