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塑麥寮六輕4月爆炸案 廠長等7人緩刑…法官:集團小螺絲不該揹十字架
▲臺塑雲林麥寮六輕4月7日爆炸案,雲林地方法院判決出爐,指其7人只是臺塑公司龐大組織下的小螺絲,不該揹着一輩子的十字架,讓他們未來可以在刑事紀錄上不留下痕跡,可以有被遺忘的權利,給予緩刑。(圖/ETtoday資料照)
臺塑雲林麥寮六輕臺化芳香烴三廠4月7日發生大爆炸,強大威力嚇壞當地民衆,肇事原因爲管線泄漏處產生之強勁氣流使該區散熱風扇與其外殼摩擦產生火花,引爆泄漏在外之液化石油氣而起火爆炸。20日判決結果出爐,臺化芳香烴三廠郭姓廠長等7人,以刑法第175條第3項判決30至59日拘役,緩刑2年。
4 月7 日上午,廠區內的200區去丁烷塔間之10吋液化石油氣管線逐漸減薄,而無法承受管內壓力破裂,泄漏管內之液化石油氣,其7人知道後,第一時間未照SOP處理流程,且因事發當時爲假日無法立即聯絡廠商架設鷹架,所以只能透過相關設備接近破裂處以衝吹稀釋泄漏氣體濃度。
正確做法應即停止設備運作,阻止液化石油氣繼續外泄,並通知鄰近消防單位到場灑水降溫,但廠長等7人僅持續監看,該管線泄漏處於同日下午產生之強勁氣流使該區3E254-B 散熱風扇與其外殼摩擦產生火花,引爆泄漏在外之液化石油氣而起火爆炸。
郭姓廠長等7人,因願意面對錯誤,且過去沒有任何刑事責任,也爲此事故付出一定代價,而緩刑除了不用執行以外,還有緩刑期滿後刑的宣告失其效力之效果,其7人只是臺塑公司龐大組織下的小螺絲,不該揹着一輩子的十字架,讓他們未來可以在刑事紀錄上不留下痕跡,可以有被遺忘的權利,給予緩刑。
雲林地方法院指出,考量臺塑公司內部於案發當時未對此種泄漏情況明訂處理之SOP流程,無明文關於此類事件之危機處理相關規定,讓廠區人員只能憑自身經驗隨機應變,而被告7人當時不敢貿然停車、停止送料,導致事故的發生。
爆炸案刑事責任上,終究只能歸咎當時負責該廠區運作之被告7人,而所構成之刑責也僅是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等以外之物罪。認定郭俊蔚7人有刑責,依據職位區別,其中郭姓廠長已判處拘役上限59日,緩刑的條件個別是向國庫付4萬元至6萬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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