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善用租稅協定 三好康
稅務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表示,我國目前簽署生效的所得稅協定共35個,臺商從事全球佈局時,可善用租稅協定,享有三大好處,包含非常設機構免稅、股利及權利金等租稅優惠、爭議解決機制。
財政部指出,我國目前簽署生效的所得稅協定共35個,包括亞洲十國、大洋洲三國、歐洲16國、非洲四國及美洲二國,將持續配合臺商全球佈局經貿或外交需要,與理念相近國家推動洽籤所得稅協定,強化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
適用所得稅協定三大好處
財政部說明,我國所簽定所得稅協定,皆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考量雙方的經濟和貿易狀況而商訂,主要由所得來源地國提供減免稅措施,居住地國提供稅額扣抵,消除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有三大優點。
首先,以我國居住者企業在協定夥伴國營業取得利潤爲例,若未構成或未經由協定規定的「常設機構」(PE),可在該協定夥伴國享免稅待遇。
其次,在協定夥伴國取得股利、利息及權利金,可依協定在該國享有優惠課稅待遇,增加資金週轉利益。舉例來說,臺韓租稅協定就針對非居住者的股利、利息、權利金扣繳率皆降至10%。
第三,所得稅協定規定相互協議程序(MAP)爭議解決機制,可透過雙方協定主管機關溝通,消除適用所得稅協定爭議,或預防發生雙重課稅爭議,例如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
財政部解釋,以新南向夥伴爲例,我國已與澳洲、印度、印尼、馬來西亞、紐西蘭、新加坡、泰國及越南簽署生效所得稅協定,目前臺商在該八國投資佔所有新南向夥伴國投資比率逾九成,有助臺商在這些國家免於雙重課稅困擾。
同時,臺商進行全球投資佈局時,也可消除跨境所得重複課稅,提升租稅確定性及降低營運成本。
財政部表示,將持續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拓展所得稅協定網絡,並傾聽臺商需求,營造合宜、穩定且具保障的租稅環境,提升臺商全球佈局的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