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油漆工設局黑吃黑 持千元假鈔買安毒被判3年10月

臺南吳姓油漆工前年9月透過薛姓友人購買安非他命,同意以38萬交易安非他命250公克,卻竟持千元假鈔支付汪姓賣家,汪不甘受騙找上薛強迫簽下40萬本票抵債。警方受理薛男報案,在吳住處查獲毒品等物,法官認吳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罪應執行3年10月。至於中間人及賣家另案審理。

判決指出,吳姓油漆工透過薛男於前年9月3日晚間10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王姓男子,稱欲購買安非他命,再由王轉告汪,同意以38萬元交易安非他命250公克,並約定在永康區某超商對面路邊交易。

吳男翌日凌晨5時47分許,駕車抵達交易地點,由汪獨自坐上吳的轎車,吳交付千元假鈔38萬元給汪,汪誤信爲真,將安非他命250公克交給吳。

汪完成交易後,驚覺吳所交付的均爲假鈔,因追趕吳未果,與王等人共同將薛帶往汽車旅館並籤立40萬元本票。薛不甘受害,報警處理。

警持搜索票,9月12日下午3時25分許,在吳住處搜索,當場查扣卡西酮、K他命、喵喵咖啡包、大麻、非制式子彈45顆等物。

臺南地院審理時,吳坦承不諱,與薛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的證述均大致相符,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吳手機數位採證鑑定報告等佐證。

臺南地院審酌,吳前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搶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卻仍不思警惕,仍再犯本案犯行,很不應該。又參酌吳持有毒品種類及數量、子彈數量,吳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其刑。

法官認吳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3年6月;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3月;又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5月併科罰金5萬元;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8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6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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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認吳男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非法持有子彈罪、詐欺取財罪等,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6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3年10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