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毒蟲缺錢買毒 持槍搶劫飲料店被判8年2月

41歲江姓男子疑因缺錢買毒品,去年12月16日下午持改造手槍到臺南北區公園路飲料店,向女店員表示「我要搶劫」,取槍上膛後搶走櫃檯1萬多元,女店員作證當時卡彈且掉出子彈,江否認亮槍,不爲法官所接受,認他犯持非制式手槍及攜帶凶器強盜罪應執行8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

檢警調查,江明知具有殺傷力非制式手槍、子彈,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非法持有,自去年11月16日前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1支及子彈24顆。去年12月16日下午1時50分許,江攜帶非制式槍彈,至北區公園路飲料店,向蔡姓女店員表示「我要搶劫」。

他先打開側揹包露出手槍,隨後取出手槍作上膛動作,並指向蔡女再度表示「我要搶劫」,致使她不能抗拒,任由江動手搶走櫃檯處1萬多元。江得手後先步行後駕駛機車離去。後經蔡女報警處理,警方循線逮人。

江說,他承認有持手槍、子彈搶劫,但是他在搶劫過程中,沒有拿出手槍,都是放在他的包包中。

蔡女證稱,案發當時她在店內量茶葉,對方就走進來說他要搶劫,然後從包包亮出槍枝,再次說他要搶劫,對方有上膛的動作,但卡彈且掉出子彈,槍枝是黑色的、中間有銀色、鏤空,當時子彈從鏤空處掉出。她表示,對方上膛後持槍指着她。

臺南地院合議庭表示,蔡女證詞內容清晰明確,所形容槍枝特徵與江所持有、經扣案非制式手槍外觀相符,如非江確曾將該手槍從包包內取出爲上膛動作後,持它指向蔡女,蔡女不至於作具體且切合槍枝外觀特徵證述內容,蔡女證詞堪可採信。

法官認江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5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又犯攜帶凶器強盜罪處7年6月,應執行8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扣案非制式槍彈均沒收,另未扣案犯罪所得1萬元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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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男持槍行搶臺南北區飲料店,當晚被警方在東區崇德路上逮捕送辦,臺南地院認他犯持非制式手槍及攜帶凶器強盜罪應執行8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