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男遭控倒車衝撞警方巡邏車 高分院勘驗以這理由判無罪

臺南劉姓男子前年底開車行安南區培安路口,因闖紅燈而爲警鳴笛示意停車反而加速逃逸,自撞宮廟金爐,警方巡邏車自後方截停時疑遭劉倒車衝撞,一審認證據不足判他無罪。檢方上訴後,二審勘驗警車行車記錄器,仍認定劉車欲倒車繼續逃逸未果後即呈現停滯狀態,駁回上訴。

檢警調查,劉男明知員警執行攔檢盤查,依法執行公務,竟因車內有藏放毒品,爲規避查緝,以倒車衝撞警用巡邏車,檢方認他涉妨害公務起訴。而他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則另案偵辦。

檢方上訴指出,依據原審勘驗筆錄及擷圖,警車持續開啓鳴笛聲,緊跟在劉男車輛後方追捕甚長一段距離,且警車鳴笛聲音響亮,而另一輛警用機車自始均緊跟在劉左右側行駛,劉應不可能無法判斷警笛聲來自於後方。

檢方表示,劉表示撞上金爐後,知悉遭警方追捕,仍企圖想要繼續逃跑,所以會變換排檔往後行駛,欲擺脫警方追緝。從行車記錄器畫面中也清楚可見,劉撞上金爐時,後方警車鳴笛聲並未中斷,右側警用機車仍繼續緊跟在旁,而後警車停在劉車輛後方,從畫面中尚可看見劉車輛的一半車牌。此時劉車輛煞車燈熄滅並開始倒車往後,雙前輪從金爐旁臺階往下移動到平地時車身劇烈搖晃,隨即撞上警車前保險桿。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因劉駕駛車輛先遭警用機車緊跟及鳴笛一段時間後,警車才隨後跟隨劉車輛,且警車並非從頭到尾均鳴笛,考量劉車上藏有毒品,他爲躲避查緝而逃逸,情急之下恐難清楚辨識有哪些警車在追逐,劉辯稱只有注意到警用機車等語,並非無憑。

合議庭指出,劉車輛失控撞上宮廟前方金爐,煞車燈亮起,被告車輛煞車燈熄滅,警車及警用機車仍行駛中,與劉車輛尚有一段距離,劉車輛倒車燈與煞車燈即同時亮起。惟僅經過1秒鐘,警車即已逼近劉車輛後方。

合議庭表示,劉於警車抵達之前,即已將排檔桿打入倒車檔欲後退逃離現場,並非爲了撞擊警車纔打倒檔,惟因下一秒鐘警車即已到達並逼近劉車,劉往後倒車前輪剛由金爐臺階下移,車輛後方隨即撞上警車前保險桿而被包夾無法動彈。

劉雖放開煞車,惟排檔桿仍停留在倒車檔位,並未曾移動,直至員警將排檔桿復位爲止,足以證明劉欲倒車繼續逃逸未果後,即呈現停滯狀態,並無任何繼續操控車輛前進、後退或衝撞警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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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高分院勘驗警車行車紀錄器畫面,證明劉男欲倒車繼續逃逸未果後,即呈現停滯狀態,並無任何繼續操控車輛前進、後退或衝撞警車行爲,二審仍判他無罪。圖/本報資料照